若以2017年各縣市浮上檯面的性侵案件及相對人口口數計算,則又以台東、花蓮、新竹、宜蘭等原民部落分布較多的縣市,性侵發生率最高。圖中人物與事件無關。(曾定嘉攝)
台灣人多善良熱情、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台灣治安在全球評比更多名列前茅,然而在如此美好土地上的各個社會角落,還是不免藏污納垢,據警政署統計,近年國內光是為警方正式受理的性侵害案件,每年就有3、4000件!若以2017年各縣市浮上檯面的性侵案件及相對人口口數計算,則又以台東、花蓮、新竹、宜蘭等原民部落分布較多的縣市,性侵發生率最高。
根據《刑法》228條,權勢性侵是指:「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即使法條很清楚,但可能因為現實生活相關判例有限,多數人還是似懂非懂,只知道它似乎是各種性侵害形式中的一種。
嚴格說來,上述解讀也不能算錯,因為單從表面上的案件數看來,「權勢性侵」確實只是國內檢警每年偵辦之數千件性侵害案件(或稱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中的一部分,甚至因為比例實在太小,有時還會一不小心「忘了它的存在」。
以內政部警政署統計的各縣市妨害性自主案件發生、破獲數為例,連續多年來,皆以性交猥褻所占比例約60~80%最高,其次則依序是因案情特性,被警方查獲時多已是「舉證歷歷」的強制性交、對幼性交及共同強制性案。若非檢警法專業人士,得以參透權勢性侵案件個中舉證特別困難之處,一般人恐怕還真的很難理解,為何警方主動宣布偵破的權勢性侵案件數,幾乎年年掛零呢!?
回到縣市每年浮上檯面,以及被警方破獲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話題,根據《風傳媒》依據警政署資料及各縣市人口數,首度進行的「各縣市性侵害案件發生率與破獲率分析」,2017年全國總計通報發生3353件性侵害案件,換算年中人口數2357萬1227人,平均每十萬人口發生率14.2。
而依去年各縣市性侵害發生案件數,並對照縣市人口數,全縣人口僅不到22萬人的台東縣,由於去年通報發生了77件性侵害案件,換算每十萬人口性侵發生率高達35.1,不但是全國平均發生率14.2的近2.5倍,更高居22縣市之首。
另全縣人口也只有33萬人,且同樣位居東台灣,也有著地廣人稀、遍布原住民布落等地理與人文特性的花蓮縣,去年則通報發生了93件性侵案件,換算每十萬人口發生率28.2,也高達全國平均的2倍,且性侵發生率僅次台東縣,在各縣市排名第2。
其次,相較新竹縣堪稱地小人稠,小小幅員就有逾44萬人口的新竹市,去年則「爆冷門」通報發生115件性侵害案件,換算每十萬人口發生26.1,在各縣市排名第3;排名第4縣市則又回到位在東台灣、全縣人口有45萬6607人的宜蘭縣,去年通報發生98件性侵害案件,換算每十萬人口發生率21.5;相較之下,位居新竹市外圍、人口55萬2169人的新竹縣,去年則以通報發生109件性侵害案件,換算每十萬人口發生率19.7,在全國22縣市中排名第5。
勵馨基金會成立30年以來,始終視性侵害防治為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宗旨,該會研發處長王淑芬看了《風傳媒》的所作的「2017年縣市性侵害案件發生率與破獲率分析」後,有點不敢置信地驚呼:「真的,勵馨散布各縣市第一線的社工與志工就經常反映,相較之下,原住民部落的性侵害事件發生成因往往格外複雜,防治工作做起來,也特別棘手!」
當然,王淑芬或者任何從事社會工作的專業人士,都不會帶著有色眼光看待特定區域或族群,因為這麼做非但不專業,最重要的是完全無助解決問題。然而不可否認的,一直以來國內原住民部落始終存在的問題,其中不少惡習甚至犯罪,或許是不肖外人為了滿足個人私利而刻意帶進原鄉,包括酗酒、毒品,始終未被真正重視及徹底解決。
長此以往,國內多數原鄉幾乎多少都有青年大量外流、隔代教養、物資缺乏、未婚生子、逃家輟學…的問題,在在都為性侵事件的發生,預先埋下了一觸即發的炸彈。而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原鄉純樸的人們都是最大的受害者,也絕對最有權利針對原鄉縣市性侵發生率偏高的事實,向長期無感、無為的政府,發出最沈痛的抗議。
司法院調查發現,即使加害人已被判刑,不少權勢性侵被害人仍不免留下難以抹滅的精神創傷。圖中人物非當事人。(龍德成攝)
即使知道孩子遭到權勢性侵,但因擔心不惜「捅蜂窩」的後果,有的家長可能還是會淚勸「孩子,忘了吧,就當什麼都沒發生過…」惟對身心曾遭權勢之狼踐踏的當事人來說,遺忘真有那麼簡單嗎?司法院的調查就發現,即使加害人已被判刑,不少權勢性侵被害人仍不免留下難以抹滅的精神創傷。
性騷擾、性侵害不僅僅是一種身體上的侵犯,它對被害人來說,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的無視與輾壓。國內外無數相關研究都證明,曾遭長期性侵的被害人,或許一開始會嘗試反擊施暴者;惟東方傳統社會至今仍存在「女性失貞往往自己也要負相當的責任」的觀念,例如受害人可能行為不夠檢點、不夠自愛、不懂得保護自己…等,在在都導致性侵被害人非但不敢聲張受暴的事實,午夜夢迴之際,還總會被莫名其妙的惡夢與羞恥感纏身。
最後,也是多數權勢性侵之狼敢於為所欲為、一犯再犯的關鍵,就是為數可觀的性侵被害者會因為擔心社會質疑的眼光,主動選擇放棄控訴,並且以為時間自然可以治癒一切。只是事實證明,性侵被害人深埋內心的傷口,非但不會因為沉默而結痂、復原、消失…,往往還會因為被害人反過來埋怨、怪罪懦弱的自己,導致傷口內化,最終吞噬了自我。
如果加害人被繩之以法,被害人的傷口就能完全平復了嗎?事情當然也沒那麼容易。又權勢性侵者的共同通性是,其常得以隱身於看似合理化的「身分」、「職權」、「機會」之後,肆無忌憚地長期、連續性侵被害人;且被害人或相關證人即使能取得所謂的證據,證據力通常也不比強制性侵等其他妨害性自主犯罪類型的取證更強而有力,在比例原則考量下,法官依《刑法》對權勢性侵加害者能判決的量刑,多半也很有限。
根據司法院量刑系統的資料,近3年(2013~2015年)國內法官針對強制性交判決判刑,最重曾有1件被告被處以有期徒刑9年1個月到10年的重刑;其次還有4件被告被判決有期徒刑8年1個月到9年、4件被告被判決有期徒刑7年1個月到8年;且只要被判有罪,無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以下,至少都是3年1個月到4年起跳。
然而看看同期法官對權勢性侵被告判決有罪者的量刑,則可謂天差地別!因為近3年間(2013~2015年),最重僅一件被告被判有期徒刑4年1個月至5年;其次僅2件被告被判有期徒刑2年1個月到3年、3件被告被判決有期徒刑1年1個到2年;多數被告(總計也只有10件)都只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到1年。
站在法官的立場,《刑法》228條權勢性侵的量刑範圍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原就比《刑法》221條強制強交罪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輕得多,司法官依法判決,天經地義;更何況上述身為法律人,也不得不衡酌證據力強弱的問題,即就算法官情感上認為權勢性侵者再可惡,若證據力有限,就不宜判處被告重刑!
但權勢性侵被害人身為直接受害者,且他們畢竟是人、不是神,區區血肉之軀又受盡加害人長時間非人摧殘,站在法律之前,他們也很難有如法條般理性思考,「同樣都是遭到性侵,為什麼法律卻對欺壓我的惡人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真的太不公平了!」這幾乎是多數權勢性侵被害人,得知被告判決結果後的共同心聲。
更甚者,根據司法院近6年的問卷調查(2010~2015年),即使得知被告判決結果,仍有高達35.48%的權勢性侵被害人坦承事件仍對自己造成了難以抹去的精神創傷;其次27.42%的被害人不僅身心受創,還深感性自主權遭到侵害與踐踏;14.52%被害人則因受害時尚未成年,從懵懂受害到發現權勢之狼的真面目,已損及健全成長的可能性;更甚者,還分別約有10%的被害人因遭到權勢性侵,連帶使得學習權益受損(例如因案情揭發必須轉學),或因事後父母相互怪罪而落得家庭破碎的下場。
《風傳媒》獨家掌握,即使已被檢方提起公訴,近年平均仍有逾3成的嫌疑人,得以在「法律的天平」前僥倖過關,獲判無罪。(曾定嘉攝)
權勢性侵的魔爪無所不在,無論當事人的性別、年齡,從事的活動是上學、上班、就醫、受訓、療養…,都有可能碰到意不在酒的性侵之狼。然又因事涉「權勢」,相關案件多數光是要能見光,已是難上加難。另依《風傳媒》獨家掌握,即使已被檢方提起公訴,近年平均仍有逾3成的嫌疑人,得以在「法律的天平」前僥倖過關,獲判無罪。
正當你每天吃飯、睡覺、上班、上學…,過著自覺一成不變而無味生活的同時,可曾想過有多少人在「性」與「權勢」的傾軋下,日日過著有如人間煉獄的生活,卻苦於求助無門?然而,既稱做「黑數」,想來即使是專家學者想要準確推估台灣每年未被揭發之性侵害事的確實件數與比率,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惟從近日護理師吳思韋揭發前任職之花蓮某啟能中心,一名張姓男性主管疑長期性侵院內多名弱智女院生案,以及各種如出一轍,或者如有雷同的情節,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在國內引爆,只是發生地點這次是教養院,下次可能又會轉回到校園、軍營、職場、醫院…,然後不斷輪迴,我們幾乎可以很肯定地說:在台灣,權勢性侵的發生絕不僅止於偶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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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翻遍政府民間相關研究資料,至今只衛福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曾於7、8年前尚隸屬內政部時,委託台灣警察學術研究學會進行一項《性侵害問題之調查研究》,參考每年妨害性自主案件總發生數,以及一旦權勢性侵被害人挺身而出指證加害人,社會輿論普遍可能採取的態度,研究團隊作出:「以1999~2010年12年間為例,發生在國內未成年人身上的權勢性侵案,推估每年應有54件…」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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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幾乎已是國內目前與權勢性侵相關僅有的具體推估數字,但因身在第一線聽了太多求助個案的故事,也擦了太多的眼淚,勵馨基金會研發處長王淑芬不禁質疑說,「姑且不論台灣每年疑似性侵害通報案件上萬件,光是警方正式宣布發生、破獲的妨害性自主案件,每年也有3000多件!針對加害人往往占盡權力、環境、人脈等優勢的未成年權勢性侵案,卻做出每年平均僅有54件實際案件數的推估!我該說該說這群研究者的看法樂觀?還是研究方法不合邏輯與比例原則!?」
或許有人會說,眾所周知勵馨基金會一直以來的立場,都是站在受暴婦女這一方,相關人員每天耳濡目染接觸的都是一面倒的訊息,發言內容夠理性嗎?
然而翻開「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登錄的資料顯示,在近3年國內每年經法官審理判刑定罪的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其中屬權勢性侵、權勢猥褻,甚至加上權勢性侵未遂者,2013年僅18件、2014年15件、2015年5件,即3年累計僅38件;且其分別在當年全國妨害性自主判刑案件總件數中所占比例,僅區區千分之9.5~15.8,也確實讓人感覺「怪怪的」。
對此,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現任執業律師胡原龍表示,在他看來,關鍵不是出在被判刑定罪的權勢性侵案件數太少,而是這類案件先天能夠進到司法體系的「分母」,本身就實在太小了,「為被害人伸張正義是司法官的天職,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啊!」
胡原龍進一步解釋強調,身為檢察官及法官,既然手握《刑法》228條這把寶刀,當然也想善用、懲治有罪之人,但無論如何,司法官執法還是要必須本其專業及良心,並兼顧嫌疑人及被害人兩造人權,依可信具體證據公正執法;總不能為了討好民粹,就樁樁起訴案都判有罪、且件件重判!?果真如此,試問還需檢察官、法官何用?而所謂的法治精神,更將蕩然無存。
同是國家司法官,檢察官與法官的立場與功能卻全然不同。檢察官雖有權代表國家法律,對高度涉嫌犯罪之人提起公訴;但另方面嫌疑人也有權針對檢察官的起訴內容,聘請專業律師遍尋反證,並極盡全力為之辯護。而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下,最終法官只能視兩造舉證事實的強弱程度,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無論面對何種類型案件,這把法律的天平都不應預設立場!」
胡原龍說,熟知國內法界運作的人士都知道,一般來說,針對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法官最終判決有罪的比例約在60~70%之間!
為了印證胡原龍的經驗之說,《風傳媒》在法務部的協助之下,獨家取得全國近5年(2011~2015年),經檢察官依《刑法》228條違反權勢性侵罪之嫌提起公訴的總人數為121人;扣除獲判無罪,或因罪輕得緩刑、易科罰金,甚至極少數因故(例如被告死亡)無法執行法官判決者,同期被判有罪且發監執行人數為89人,占121人比例73.6%。即相關比例不但與胡前檢座的說法相當吻合,且持平來說,國內權勢性侵起訴案被判有罪率,似乎已略高於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