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吸毒不通報 新法上路最重勒令歇業

2018-12-13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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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新法上路,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非常重視,特別印製毒品防制資訊及通報警察機關。(圖/徐炳文攝)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新法上路,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非常重視,特別印製毒品防制資訊及通報警察機關。(圖/徐炳文攝)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昨(12)日新法上路,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非常重視,特別印製毒品防制資訊及通報警察機關,請各業者宣導特定營業場所須負有毒品通報責任,不執行可能挨罰,最重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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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制毒品危害,法務部今年6月增訂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課予該場所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不執行可能挨罰,最重勒令歇業。毒防局長宋孔慨表示,高雄市於11月間在法規上路前,即整合市府經發局、觀光局及警察局之跨局處業務,除印製毒品防制資訊及通報警察機關流程外,也製作宣導短片發送特定營業場所業者依循規範,讓消費者了解政府反毒決心。

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人士 告知業者通報警察機關

宋孔慨指出,新法上路後,業者負有在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指派人員參與毒品防制訓練,與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時,應通報警察機關處理。民眾如進入娛樂、休閒場所消費,可注意入口處是否有防毒資訊,遇有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人士時,可告知業者通報警察機關處理,如業者知情不報,恐會觸法挨罰,情節重大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業6個月以上1年6個月以下,或勒令其歇業。

毒防局強調,為防範毒品對社會的危害及業者之商譽,呼籲業者遵守法令經營事業,已規劃將定期辦理「毒品危害防制訓練」提供特定營業場所派員參訓,避免特定營業場所業者誤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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