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權益不如動物?為台灣「賦稅人權」制度把脈

2018-12-11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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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杰則認為,應提升《納保法》為基本法的地位,亦即將《納保法》第一條第二項訂為「本法有規定應優先適用本法,未規定者可適用其他法律,但其他法律不得牴觸本法」這樣《納保法》的功能就會發揮。而這種作法也能將《納保法》提升至接近《憲法》層級,其他稅法的規定便會受影響而更貼近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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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公平有助經濟起飛

值得一提的,就是備受批評的「推計課稅」,在《納保法》第14條中也有規範。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哲勝從「舉證責任」部分論述,他認為稅捐關係人違反協力義務時,產生「在舉證責任配置不改變之情況下,實質降低稅捐機關對待證事實或反證事實之證明高度」,並未因而免除稅捐機關對於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並一再強調稅捐機關不得濫用協力義務,也不得濫用推計課稅。

黃俊杰也說,「推計課稅」原則上不會處罰,但前提必須是「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而這個「依稅法規定」應該也要看是否符合《納保法》,因為有很多協力義務是過度的,有些協力義務是不可能存在的,倘若行政法院產生誤解,對納稅人而言會非常危險。

不僅如此,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也對「推計課稅」有其意見,他認為實務上需由稽徵機關推計課稅者,多因納稅者未依稅法規定履行申報或其他協力義務所致。

若納稅者已盡協力義務,似即應核實課徵,不得推計核定,亦不生處罰問題,則所謂「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幾乎無適用之可能。而且,協力義務須要履行到什麼程度,才符合稅法規定,恐滋生爭議,莫衷一是。《納保法》之制定未畢其功於一役,徒具其文,猶留爭訟空間甚為可惜。

最後黃俊杰也提到,政府機關應重視納稅者對國家的貢獻,若要國家經濟起飛,就要讓人民樂意在台灣做納稅人,國家才有希望,而要讓有能力繳稅的人留在台灣,稅制就一定要公平且具可預見性,這種賦稅制度就是《納保法》要修正的方向,也是提升賦稅人權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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