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權益不如動物?為台灣「賦稅人權」制度把脈

2018-12-11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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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冲認為,《納保法》對「賦稅人權」的保護,是所有保護法中最少的。(圖/郭晉瑋攝)

陳冲認為,《納保法》對「賦稅人權」的保護,是所有保護法中最少的。(圖/郭晉瑋攝)

納稅真的只是「義務」嗎?眾多學者們指出,納稅更是「權利」,無論政府還是人民,都該清楚明白「賦稅人權」的意義。我國《納稅者權益保護法》(下稱《納保法》)於2017年12月28日施行,台灣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台灣稅法協會理事長葛克昌即明白指出,「整部《納保法》係以『賦稅人權』保障及『租稅正義』追求為核心理念。」揭示納稅人都應該要關注「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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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有權伸張 絕非請求憐憫

然而,與世界各國相比,台灣人民的「賦稅人權」觀念卻非常落後,追究其原因,前行政院長、現任財團法人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認為,早期經濟不發達,國家的建設、運作都得靠納稅義務人的錢,乃至於對各類型義務人而言,納稅義務人是最為弱勢的,不僅專業知識不夠、得與國家機器交手,且受到的保護相對不足,很難建構賦稅人權觀念。

此外,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也補充,行政機關過度依法行政、過度僵化也是原因之一,例如稅捐機關只依稅單課稅,有多少收入就課多少稅,卻沒考慮推估的證據是否充足,久而久之人民也忘記自己其實受到保障。

有鑑於此,黃俊杰認為理想完善的賦稅人權環境,就該翻轉「賦稅即為義務」的觀念,他說,賦稅是一種權利,人民之所以要繳稅,是國家對人民賦稅權利的合法限制。所以行政救濟機關要了解,人民是行使公法上的「權利保護請求權」,不是請求國家憐憫他,行政救濟機關該有賦稅人權的觀念,也就是要擺脫賦稅即義務的想法,正視賦稅更是人權。

另外,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則從賦稅法制方向著眼,他認為若要建構完善的賦稅人權環境,可考慮韓國做法,在政府各部會成立研究院,類似我國的智庫,並在單位中設多位博士、學者,針對賦稅法制、未來政策進行研究,提供各單位參考。

借調專才協助 催醒稅賦人權

目前,提升台灣賦稅人權的重要里程碑,堪稱2017年底《納保法》的施行。然而陳冲認為,《納保法》對賦稅人權的保護,是所有保護法中最少的,甚至比尚未立法前還要差。他認為原因有二:一為立委在立法過程中不清楚法案內容,一受質疑就變更條文,導致許多條文失去立法意義;其二是「納稅者保護官」的設置,雖說是「納稅者保護官」,但實際卻是「稅官」所為,彼此有利益衝突,根本無法期待他們發揮保護功用。陳冲更直指《動物保護法》的「動物保護官」都知道要獨立設置,但「納稅者保護官」卻是稅官兼任,這讓納稅人的權益聽起來比動物還不如。

陳清秀、黃俊杰則從賦稅人權覺醒的角度思考,肯認《納保法》的制定施行至少可以喚醒人民對賦稅人權的重視;但兩人也坦言,《納保法》仍有許多不足的地方需要修正。陳清秀認為,《納保法》要求行政法院需設立稅務專業法庭,但專業稅法法官養成仍不夠,且租稅法學研究也相對不足,他認為不論是租稅法官、官員都需加強專業化,雖非短期內可完成,但需長期規劃培訓。此外,稅法的專業法庭可比照智慧財產法院,從智慧財產局借調專業的「智慧財產調查官」協助辦案,讓稅務法官更得心應手。

黃俊杰則認為,應提升《納保法》為基本法的地位,亦即將《納保法》第一條第二項訂為「本法有規定應優先適用本法,未規定者可適用其他法律,但其他法律不得牴觸本法」這樣《納保法》的功能就會發揮。而這種作法也能將《納保法》提升至接近《憲法》層級,其他稅法的規定便會受影響而更貼近人權。

稅制公平有助經濟起飛

值得一提的,就是備受批評的「推計課稅」,在《納保法》第14條中也有規範。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哲勝從「舉證責任」部分論述,他認為稅捐關係人違反協力義務時,產生「在舉證責任配置不改變之情況下,實質降低稅捐機關對待證事實或反證事實之證明高度」,並未因而免除稅捐機關對於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並一再強調稅捐機關不得濫用協力義務,也不得濫用推計課稅。

黃俊杰也說,「推計課稅」原則上不會處罰,但前提必須是「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而這個「依稅法規定」應該也要看是否符合《納保法》,因為有很多協力義務是過度的,有些協力義務是不可能存在的,倘若行政法院產生誤解,對納稅人而言會非常危險。

不僅如此,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也對「推計課稅」有其意見,他認為實務上需由稽徵機關推計課稅者,多因納稅者未依稅法規定履行申報或其他協力義務所致。

若納稅者已盡協力義務,似即應核實課徵,不得推計核定,亦不生處罰問題,則所謂「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幾乎無適用之可能。而且,協力義務須要履行到什麼程度,才符合稅法規定,恐滋生爭議,莫衷一是。《納保法》之制定未畢其功於一役,徒具其文,猶留爭訟空間甚為可惜。

最後黃俊杰也提到,政府機關應重視納稅者對國家的貢獻,若要國家經濟起飛,就要讓人民樂意在台灣做納稅人,國家才有希望,而要讓有能力繳稅的人留在台灣,稅制就一定要公平且具可預見性,這種賦稅制度就是《納保法》要修正的方向,也是提升賦稅人權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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