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乃基本人權 自住房課稅應謙卑再謙卑

2018-12-0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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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錦霞則說,民眾因政府錯誤而溢付稅金,要求政府退還時總讓人覺得政府不爽快退款,甚至藉口國庫支付款項有種種行政程序刁難民眾,可對人民課稅時態度則蠻橫強悍,遲繳有滯納金、漏繳還得罰鍰。她認為,政府這種態度,應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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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每3年重新評定一次。對此趙文銘批評,因評定價格因子包含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耐用年數、折舊率、街路等級調整率等複雜要件,他認為,應回歸應有收益課稅之本質來檢驗,無論房屋大小、市場價格,均應依市場上租金行情,調整成為自住者所能負擔之稅賦。

縱使採用造價方式方便評價,若評價後適用稅率、路段率倍數之結果,超過市場租金行情所能負擔之行情,政府即應調整路段率,甚至由議會修法調降稅率。蘇錦霞也認為,評定的時間不是問題,重點在於評定的基準才是關鍵,有必要通盤檢討改進。

納稅不只是「義務」,更有「權利」可以主張!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來看,自住房屋費用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政府不得加以課稅,人民當然要主張此項「賦稅人權」。房屋相關稅賦中,倘若符合前開規定,納稅人也應覺醒,主張自己享有的「賦稅人權」,別讓權利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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