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不再只是義務 權利更該懂得爭取

2018-11-29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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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長久被灌輸「納稅是義務」的觀念,卻沒有注意到納稅也是種「權利」。(圖/陳明仁攝)

台灣民眾長久被灌輸「納稅是義務」的觀念,卻沒有注意到納稅也是種「權利」。(圖/陳明仁攝)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納稅真只有「義務」嗎?稅法學上不斷主張的「賦稅人權」,就是納稅人應重視的「權利」。台灣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台灣稅法協會理事長葛克昌指出,稅法乃富含憲法意識之法律,亦為憲法上基本權具體化,與庶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之表現。他更說,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更為賦稅人權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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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克昌歸納「賦稅人權」,一、為確保人性尊嚴,課徵稅捐應為納稅人留下自我決定、自我負責之最低空間;二、對人民之所得課徵,須保留納稅人一定金額,以維持其人及家庭人性尊嚴之生存最低條件所需(物質及精神),此為課稅禁區,不容課稅權所侵犯。

三、人性尊嚴須與婚姻家庭相結合,應受國家制度性保障,是凡以強制夫妻合併累進課稅,造成婚姻懲罰,為違反人性尊嚴;強制未成年子女,合併與父母課徵高額累進稅,亦違反人性尊嚴與家庭保障,且漠視未成年子女仍為所得稅權利主體之法律地位。

四、人民享有「免於課稅之自由權」;五、稅捐規劃自由為人格自由與發展重要部分,如有規劃失敗雖得予以調整,仍不得加以處罰;六、人格自由發展要求保障隱私權不為課稅侵犯,特別在精神生活方面,保障私人自決以防禦國家財物異化;七、納稅人雖有協力義務,但以稅課必要者為限,尤不得損及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之核心領域。

不彰稅賦人權恐阻礙國家發展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與世界之愛和平總會,2012年公布「賦稅人權宣言」,強調政府在對人民徵稅時,應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然而台灣人民對於「賦稅人權」的概念卻仍懵懵懂懂。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法系主任鍾芳樺就認為,台灣民眾長久被灌輸「納稅是義務」的觀念,卻沒有注意到「納稅也是種權利」。

此外,台灣的稅法繁複,更常牽涉到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函令解釋,導致人民不知該如何查詢,亦無法了解該如何主張權利。鍾芳樺點出關鍵表示,人民對「賦稅人權」的觀念之所以不足,正因為「不知道稅捐對自己權利的侵害」,於是在權利意識薄弱的情況下,一旦被侵害,不僅不知道自己被侵害,當然就不知道該如何主張,更別說該找專業人士協助。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暨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柯格鐘也認為,「賦稅人權」雖非直接影響民眾的生命安全,但卻影響你我的「財產權」,更與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自由權」、「居住權」有其關聯性。例如居住在台北市,就必須有相當的財產才能購置或租賃較高價的房屋,此即「財產權」影響了居住的自由權。

也因此柯格鐘強調,國家不能恣意以「立法形成空間」為由,對人民的「財產權」作過度干預或不平等分配。實務上,有很多稅務不平等的狀況,例如國家常在許多國營事業體中給予賦稅減免之優惠,諸如教育、內政、公益、慈善、宗教、文化、環境保護等。他認為賦稅優惠應有限度,廣泛給予稅捐優惠往往導致資源扭曲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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