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稅」經議會同意非一人決定 花縣府將提再審為縣民繼續爭取

花蓮縣府駁斥媒體以「傅崐萁任內違法課礦石景觀稅」為標題,稱礦石稅由議會表決,非一人決定。(資料照,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花蓮縣政府前任縣長傅崐萁任內提出的礦石稅,最高行政法院今(31)日駁回縣府3件上訴案,加上之前4件定讞判決,歷時7年訴訟,全被法院認定為非法課稅。而媒體以「傅崐萁任內違法課礦石景觀稅」為標題報導,也引發縣府不滿,晚間發出聲明表示,礦石景觀稅雖由花蓮縣政府,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執行課稅,然稱傅崐萁任內違法課稅,是誤解且悖離事實。

縣府表示,當時因山林生態環保意識高漲,環保意識抬頭,因此105年由花蓮縣議會第18屆第3次臨時大會,23位議員連署提案議決建議提高稅課徵標準至每公噸100元,經審慎評估全體議員討論後,同屆第10次臨時大會共識議決課徵標準為每公噸70元,並非1人決定。當時經花蓮縣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再向中央呈報,經財政部、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適法性實質審查,期間在審查過程時,經濟部說明經洽台灣區石礦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及花蓮水泥業者表示支持,因此,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公告施行。

礦石廠商花蓮縣境有26家到30家,但其中以亞泥、台泥、福安等三家為大戶,統計近年平均、亞泥占百分之33,台泥占百分之38,福安占百分之13,合計約百分之85。縣府也特別提到,台泥、亞泥從105年起共繳納35億1,757萬元,皆按時繳納稅款外,依法亦未提出行政救濟,亦公開表示支持與維護花蓮縣開徵礦石稅及環境、地方建設,感謝台泥、亞泥兩大公司,除此,其他業者亦均如期繳稅並已確定。

至於債留子孫的疑慮,縣府也特別提到,105年及109年重行制定開徵之礦石特別稅,至110年8月31日止施行屆滿,總計徵收50億6,324萬元。每公噸課徵70元,某一礦權業者每期提起行政訴訟僅繳納半數即每公噸35元,若每公噸改按13元計徵,僅多繳2億5,129萬元。花蓮礦石稅1年約9億多元,某一礦權業者提起行政救濟僅繳半數,每年實際約繳1億多元,占比小,不會有債留子孫問題。

關於高行政法院判決一事,縣府表示,在輔助參加訴訟程序中,財政部亦主張本特別稅自治條例不受通則第4條30%限制。109年礦石稅一審勝訴判決理由也認同花蓮縣自治條例符合法律規定。本次高法行政法院裁判疑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花蓮縣政府俟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將與律師團共同研議,依法將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

最後縣府提到,財政部已明確表示本縣開徵礦石稅是合法的,110年起停徵約1年半時間,估計短收礦石稅約14億元。而礦石稅用於社會福利、教育預算、基礎建設之外,依「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全縣13鄉鎮市都直接受惠,依比率直接撥入鄉鎮市公所自行運用,等於礦石稅嘉惠花蓮縣全縣人民福社。未來也將財政部、經濟部與內政部等中央單位及專家學者審議同意繼續開徵礦石特別稅,繼續為全縣鄉親繼續努力爭取,讓地方永續發展,創造產業永續、員工與全縣鄉親三贏局面,也是一直以來鄉親的支持才能讓花蓮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