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大選出勤 雇主應給予(勞工)合理投票時間並「加倍工資」

2022-11-11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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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主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在不妨礙其投票的原則下,並加倍發給工資。(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若雇主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在不妨礙其投票的原則下,並加倍發給工資。(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九合一大選將於11月26日(星期六)舉行,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公民權利,勞動部已指定當日為法定休假日,具投票權的勞工應放假一日(即自當日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工資照給。另因投票權僅能於投票當日行使,所以不能與其他工作日調移或補休。若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適逢投票日,則不需另外給假或加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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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主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在不妨礙其投票的原則下(如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勞工合理往返投票時間),並加倍發給工資

此外,若雇主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在不妨礙其投票的原則下(如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勞工合理往返投票時間),並加倍發給工資。至於投票日出勤工資的計算方式,視當日原屬勞工工作日或休息日而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以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為例,勞工外出投票3小時,返回工作5小時,則雇主須加倍發給5小時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依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算之加班費,第1至2小時4/3倍,第3至8小時5/3倍,第9至12小時8/3倍。

若雇主未依規定於投票日當日給假或加倍發給工資,除了需補發勞工工資外,還需面臨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及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不利處分,切勿因一時不察,損及勞工權益,又傷了企業荷包和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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