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質疑張峻未被處分 考紀會承認疏失

2022-06-23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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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黨部考紀會針對張峻議長一審被判後,未被黨紀處分一事進行說明。(圖/中國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臉書)

花蓮縣黨部考紀會針對張峻議長一審被判後,未被黨紀處分一事進行說明。(圖/中國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臉書)

花蓮縣黨部考紀會今(23)日針對基層黨員檢舉質疑2016年11月張峻議長既然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一審被判7年8個月,依據「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的考紀規定,為什麼當時沒有被黨紀處分?縣考紀會檢視規程條文,坦承2016年11月中央考紀會與地方考紀會確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行政疏失,造成現今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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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考紀會指出,民國89年中常會訂頒「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期間經過9次修正,對於黨員違反「排黑條款」的處分規定,始終如一嚴格要求。

考紀會說明,依據「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的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黨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考紀會先行停止其黨權;其由地方考紀會報請中央考紀會同意者,亦同:一、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性侵害、賄選等犯罪,犯罪嫌疑重大,經法院裁定以高額保釋金具保、羈押或一審判決有罪。」

這項規定,明確授權中央考紀會在黨員一旦宣判觸犯「排黑條款」一審有罪時,中央考紀會可以立即「先行停止其黨權」,因此,張峻議長在2016年11月被判一審有罪時,即應該喪失黨權。

考紀會進一步說明,本黨為根絕觸犯「排黑條款」黨員參選的機會,同時也展現清廉政治的最大決心,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的第十二條 ,更嚴格訂定條款:「黨員受停止黨權處分,期間為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但依第八條第一項為先行停止黨權之處分者,不在此限。」這條規定的立法用意再明白不過,也就是黨員觸犯「排黑條款」第一審判決有罪者,「停止黨權」沒有三年的期限,這個就是要彰顯中國國民黨的「清廉價值」與「清白政風」。

考紀會指出,2016年11月張峻議長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一審被判7年8個月,當年依據黨紀處分規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或地方)考紀會就必須宣告「先行停止黨權」,如果當時沒有這個嚴重行政疏失,四年前(2018年)張峻議長根本不應該具「黨權」獲得報准參選。

考紀會指出,依據國家法律程序,所有審判過程有疏失的,在下一審法院隨時可以補正。縣考紀會近期將研究補救方法,以伸張黨紀,撥亂反正,讓本黨提名參選的都必須符合黨章與黨紀的「排黑規定」。至於如果黨內有黨公職要提出修改黨章包容「排黑條款」,甚至要求直轄市與地方黨部對特定人即使觸犯排黑條款第一審判決有罪者亦不得拒絕報准參選,則由本黨全體黨員公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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