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錯離職僅罰俸 未提醒同仁注意卻判休職1年半

2022-05-12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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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政處長吳泰焜因為提醒同仁,造成國有地換約督導有失,遭懲戒法院判決休職1年6月。(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花蓮縣地政處長吳泰焜因為提醒同仁,造成國有地換約督導有失,遭懲戒法院判決休職1年6月。(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先前紅極一時的檢察官翹班帶女子到摩鐵約會事件,4月30日懲戒案判決出爐,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法院判檢察官罰俸4個月。然而類似的案件,花蓮縣政府地政處處長吳泰焜,在107年間擔任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主任期間,疏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導致換約人員辦理國有基地續租換約時,無權擴占6.5公頃國有土地,卻被懲戒休職1年6月。雖然案件尚未定讞,但同樣是公務人員犯錯,卻有不同的命運。

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被法務部查處機動小組拍到,上班時間卻翹班與一名長髮正妹到摩鐵約會,同時被查出沒有如實申報加班,浮報加班費,遭檢評會認定,違失情節重大,移請職務法庭審理。劉彥君案發後轉任律師。懲戒法院職務法庭29日判劉彥君罰俸4個月,約57萬元。

而花蓮縣地政處長吳泰焜則是因為監察委員在107年10月間調查花蓮縣東湖農場時,發現與國產署訂有基地租約的林男以承租687平方公尺的小面積國有基地作為掩飾,進而無權擴占約6萬5001平方公尺的國有土地。在監察委員調查期間,國產署發文要求花蓮辦事處就占用、租約案做提報,然出租部分在107年10月由承辦人、股長啟動換約續租,未注意侵占案件。為此,監察委員卻以吳泰焜疏未注意提醒同仁,不應依照規定辦理換約,係「固守法令不知變通」,要求原服務機關懲處相關失職人員。懲戒法院第一審日前認定,吳男致使人民誤以政府機關放任違法占用,判決休職1年6月,可上訴。

經檢索相關判決,109年至111年間懲戒法院判處休職案件約20餘件,其懲戒理由無非係涉犯刑事犯罪,包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能安全駕駛罪、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等罪判決在案。像吳泰焜被監察委員以「固守法令不知變通」,尚屬首見,相較於劉彥君案翹班帶女上摩鐵,更是極其諷刺,雖兩案均可上訴,吳泰焜案若最終仍遭休職懲戒成立,恐將令全國公務員棄守依法行政的固有認知!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其處分區分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九個等級。其中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簡單說就是休職期間無薪水形同失業要回家吃老本;又縱使休職期滿,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對公務員可謂非常嚴厲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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