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環聯手執法 打擊非法清理廢棄物環保犯罪

2021-11-19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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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環聯手執法搜證1。(圖/高市府環保局提供)

檢警調環聯手執法搜證1。(圖/高市府環保局提供)

環保局於109年6月接獲民眾陳情,有不法業者位於本市大社區廠房內堆置廢棄物,疑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遂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由檢察官邀集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本局成立專案小組蒐證調查後,於110年11月16日對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行為人龔○○及廢棄物產源○○鐵線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同步執行搜索,並以行為人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理及貯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暨同法第46第3、4款刑責,廢棄物產源事業則以未依規定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及其他相關規定,分別依法開罰新臺幣2萬4千元至10萬8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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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家公司收受廢油  非法堆置且未領環保局許可

環保局進行廢棄物採樣檢測情形。(圖/高市府環保局提供)
環保局進行廢棄物採樣檢測情形。(圖/高市府環保局提供)

經查龔○○承租大社區地下廠房,利用自有小貨車向○○鐵線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十家公司收受廢油混合物及廢潤滑油,並非法堆置廠房內及鄰近空地,後續再將廢油打入桶槽,以物理處理方式,將廢油混合物分離成油、水、廢油泥後,將上層乾淨油品銷售給不特定對象,並將廢油泥堆置在廠房內,經本局調查始發現其未領有廢棄物再利用檢核及清除處理許可,私自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暨同法第46條第3、4款。4家廢棄物產源事業則依廢棄物未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及其他相關規定,分別依法開罰新臺幣2萬4千元、4萬2千元、9萬元及10萬8千元,以儆效尤。本案後續法院倘無證據保全之必要,本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 條規定函命清理義務人限期清理,同時請地檢署審酌實際清理情形,做為量刑依據,以督促清理義務人儘速清理。

環保局將持續與檢警調合作聯手打擊環保犯罪,籲請各產源事業切勿貪小便宜委託不法業者,應依規定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以杜絕非法清理及棄置之亂象。倘民眾有發現棄置廢棄物或污染情形,請撥打市府1999專線或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環保局將立即派員前往,以保障市民朋友生命財產安全,共同打擊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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