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托嬰中心、安親補習班老闆停課工資這樣發免觸法

2021-06-0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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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三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停止上課收托。 (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因應三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停止上課收托。 (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因防疫提升強化三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安親班自5月18日起至6月14日止停止上課、收托,也因此衍生教職員工工資究竟該怎麼發放的問題。雖然中央勞動部早有宣示「不可歸責勞資雙方、雇主得不給薪、勞資協商」等基本原則,但新北市勞工局所屬勞資關係科和勞檢處仍接到不少詢問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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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提供勞務,雇主應該依照原約定給付工資

勞工局表示,「勞工有/無提供勞務」這個最重要的判斷標準。例如「停課不停學」,不論勞工是實際到班,或是採居家辦公、以遠距方式提供教學、聯絡處理幼童事務等,因為仍有提供勞務,雇主都應該依照原約定給付工資。至於仍有開放無法請假家長送幼童接受照顧,工資當然要給。

若「勞工未提供勞務」則參考「有無退費/退費到甚麼程度」這個標準。如果機構完全停課,退還家長的費用採一定比例或定額方式退費,並非全額退費,對於機構的經營與維持影響層面有限,勞工即便未提供勞務,雇主仍應依照原約定給付工資,更不應藉故要求勞工排定不論是否給薪的假別。但如果機構在停課期間,事實上已暫停營運,且依照教育部規定應該全額退費給家長,這類的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則停業期間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雇主要勞工請假扣薪 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如果雇主強迫勞工排定自己的特別休假或加班補休,或者要求勞工在家以遠距方式連絡處理幼童事務,卻還要勞工請假扣薪,都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呼籲雇主宜與勞工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切勿違法。

此外,勞雇如書面協商依無薪休假(即減班休息)方式實施並通報勞工局者,每月工資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工局在接獲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後,將副知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主動輔導,事業單位及勞工亦得逕向該分署申請「安心就業計畫」及「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等相關薪資補貼或訓練津貼補助,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協助民眾在疫情期間能夠維持生計,穩定就業,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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