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警察宿舍遭拆除 高市府檢討建立標準流程

2017-10-1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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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警察宿舍現場, 人工檢拾構件。(圖/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提供)

旗山警察宿舍現場, 人工檢拾構件。(圖/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提供)

高市府水利局規劃在警察局旗山分局停車場的住宅區土地,興建安置屋,提供旗山大溝頂住戶租賃使用,9月18日文資法第15條對於超過50年之公有建物於處分前應先提報進行文化資產價評估,以致民間團體質疑地方特色建物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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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下旬文化局會同水利局及文資委員至現場會勘,由於旗南一路3號職務宿舍結構體已受嚴重破壞,僅能就現況評估予以建議,會勘結論建議針對重要構件予以保存,未來若有新建築物之設計,應與現有環境作協調性之規劃,如屋頂形式、外牆元素等,以融入本區既有風貌。文化局重申警察職務宿舍雖無法定文化資產身分,惟拆除前行政程序不完備之處,未來建立標準作業流程,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水利局程序未盡完備 市府進行全盤檢討

文化局重申,水利局拆除旗南一路3號職務宿舍,該建物雖未具法定文化資產身分,但未先提經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即進場拆除,在程序上確實未盡完備;另一棟旗南一路1巷2號建物亦未具法定文化資產身分,水利局業依文資法第15條於處分前提報文化資產價評估,完成評估程。

文化局說明,文化資產保存法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文資法第15條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應先提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新法立意是讓可能具有文化資產潛力建物於處分前能被謹慎對待,惟不應無限上綱認定超過50年以上之公有建物均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畢竟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30年來,多數具有文化價值之公有建物已獲得法定文化資產身分。

文化局表示,水利局此次未完備行政程序,拆除旗南一路3號職務宿舍,除了要求就重要構件予以留存外,市府已就文資法第15條之行政管控進行全盤檢討,市政會議加強法令宣導,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供各局處遵循,以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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