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實施週年 新北邀產官學研專家交流座談逾三百人參與

2020-12-2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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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勞工局首次與律師學院合作辦理「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研討會」,吸引逾三百人參與。(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新北勞工局首次與律師學院合作辦理「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研討會」,吸引逾三百人參與。(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今(25)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首次與律師學院合作辦理的「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研討會」在各界代表盛情參與中展開,會中邀請各級法院法官、律師、專家學者等多方代表,共同研討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來的執行困境與衍生議題,吸引近三百位關心勞工議題的企業、工會代表及民眾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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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辦6年大型研討會,邀各方專家深入探討,如實務上調解人與法官的配合情形、行政調解與勞動調解的相互影響等

副市長謝政達致詞表示,近年勞動法令更新速度很快,加上勞動事件法施行,各界對勞資爭議處理都面臨新挑戰,所以特別邀各方專家深入探討,如實務上調解人與法官的配合情形、行政調解與勞動調解的相互影響等,希望透過研討會呈現出法庭原貌,與勞動事件法的問題。此外,新北勞工局已連辦6年大型研討會,也感謝各界支持,讓新北在勞動法領域有更多的參與及研究。

林更盛從德國聯邦採行「調解法官」的試行方案談起,分享德國運用調解做為「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經驗

與會報告人東海大學林更盛教授,以「德國調解法及勞動訴訟實務」為研討會拉開序幕,並與主持人銘傳大學劉士豪教授、與談人政治大學林佳和副教授共同深入探討。林更盛從德國聯邦採行「調解法官」的試行方案談起,分享德國運用調解做為「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的經驗,並提出法官從事調解,應考慮「調解究竟為司法權或行政權範圍」、「調解與訴訟上和解的異同」、「是否以具有審理權限法官進行調解」等問題。林佳和則分享,勞動調解與訴訟審理的法官相同,雖有助於調解成立,但卻面臨「非強制性」、「與行政權交錯問題」,也獲現場從事實務工作者的共鳴。

第二場次由律師學院蔡瑞麟律師報告「論勞動事件法之勞動調解作為訴訟程序」專題,並由明理法律事務所陳金泉律師及最高法院鄭傑夫庭長主持與談,分享實務經驗,讓與會者能瞭解調解及訴訟實務內涵;蔡瑞麟認為,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程序的立法理由,應為「事實認定與法律效果之判斷,使當事人瞭解爭點所在,並在其對事實與利害關係有所理解之基礎上,自行達成解決紛爭之合意,或接受由法院提供之調解條款或適當方案」。因此,並避免讓當事人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或讓步。

與談人鄭傑夫認為,勞動調解委員需本於中立執行職務,而法官選任之調解委員,如何避免執行職務如有偏頗之虞,如工會或公會推薦之委員是否合適,委員能否調查事實、傳喚證人、證人於調解階段能否傳喚證人?而委員會依職權酌定方案,建議於當事人意思已非常接近再做。

第三場由臺大法律系沈冠伶教授擔任報告人,透過分析最高法院裁判案例帶出「勞動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主題,除了說明勞動事件法相關規定及其立法旨趣,並探討如何平衡兼顧勞僱雙方之利益。壓軸登場的「勞動事件法週年問題檢討」座談由劉士豪教授主持,邀請臺灣高等法院及各地方法院法官、庭長及律師共同與談,檢討勞動事件法上路屆滿週年以來,衍生的相關問題。

1月1日實施《勞動事件法》以來,提供更有力的機制保障勞工的權益,對勞資關係有正面影響

勞工局長陳瑞嘉強調,從今年1月1日實施《勞動事件法》以來,提供更有力的機制保障勞工的權益,對於我國勞資關係有正面影響,並朝新方向發展,樂見各界共同關心勞政,讓法規的制定及解釋更能貼近實務,落實勞工權益具體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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