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買防!」 新北查核不動產契約及廣告

2017-09-0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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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查核不動產契約及廣告,保障消費者權益。(圖/新北市政府府治局提供)

新北市查核不動產契約及廣告,保障消費者權益。(圖/新北市政府府治局提供)

近日,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會同地政局人員無預警抽查8家建設公司(含代銷)及經紀仲介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含磋商條款)及銷售廣告,查出和瑞建設、中德建設及勝瀚建設等3家建設公司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含磋商條款)具有缺失,地政局已發文命業者限期15日內改善,至於銷售廣告及經紀仲介業者所使 用之定型化契約(含磋商條款),則都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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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費簽約前一定要主張契約審閱權

消保官表示,本次查核以定型化契約及廣告為重點,消費者應特別注意,以免吃虧上當。在廣告方面,查核重點包括廣告應註明仲介或代銷業者之名稱、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或「銷售面積」等名詞,廣告對於不動產坐落地點、外觀、外在環境、設計、格局配置之標示,以及對公有公共設施、交通狀況與距離之表示,皆應與事實狀況相符,或其差異得被一般者接受。

由於於不動產消費爭議金額較高且消費資訊極度不對稱,消費者在簽約前一定要主張契約審閱權,至於查核建設公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重點,包括有無載明5日以上之審閱期間、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除陽台外雨遮及屋簷不計價)、是否載明房地面積誤差及找補條款、有無載明履約保證、是否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罰則有無記載「賣方開工及完工日期違約之處罰」以及「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之條款。 

此外,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委託銷售期間以及沒收定金之處理方式,服務報酬買賣雙方不得超過6%且不得約定繳回委託銷售契約。不動產要約書定型化契約則應載明要約撤回權、經雙方簽認之要約生效日期,且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收取斡旋金、定金或其他任何名目之費用。如有疑問,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

朱:提供懶人包讓資訊取得與利用更透明化

朱立倫在5日市政會議指出,近期爆發毒蛋及禽流感風波,也要農業局特別注意食安及動保問題;另外,針對地政局專題報告「買房?買防!」,朱立倫強調,應加強資訊管道與內容的提供,讓資訊取得與利用更透明化,並以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以符合需求。

市政會議地政局長康秋桂專題報告「買房?買防!」,朱立倫聽取報告後表示,我們長期努力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但交易過程往往資訊不對稱,並指出,資訊管道應讓民眾更容易取得與使用。同時也強調,資訊內容應符合消費者或購屋者需求,非以提供者的角度,充斥專業術語及複雜資訊內容,無法讓真正的視聽大眾徹底了解,例如提供懶人包的方式,以及消保官適時提供協助,都可以獲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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