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不實 依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2017-03-1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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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不實 依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標示不實 依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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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衛生局9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6年起實施追溯追蹤及食品標示等共9項新規定,8項標示新規定,1項追溯追蹤新規定,同時呼籲民眾在購買食品時一要查看包裝物外的說明內容,如果廠商有標示不實或產品與內容物不符均會依法處罰。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表示,為確保市售上述產品標示皆符合規定及提供消費者正確的訊息,已派員至轄內大賣場、超級市場等場所,進行標示宣導與查核,截至目前為止共查核410件,業者皆依新規定進行標示。


食品新制開跑,桃園市衛生局啟動宣導,若食品標示不實將受最高400萬罰鍰


衛生局指出,自106年1月1日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應於其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醒語,另外,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登錄碼,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


巧克力之品名標示與規定,未添加植物油產品。黑巧克力:總可可固形物≧35%、可可脂≧18%、非脂可可固形物≧14%。牛奶巧克力:總可可固形物≧25%、非脂可可固形物≧2.5%、牛奶固形物≧12%。白巧克力:可可脂≧20%、牛奶固形物≧14%添加植物油產品添加量小於總重量之5%。品名附近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可可脂中添加OO油」添加量大於總重量之5%品名前標示「代可可脂」字樣。


巧克力之品名標示與規定


市售大麥食品標示規定,外包裝不得僅標示「洋薏仁」、「小薏仁」或「珍珠薏仁」,應併列實際所含原料標示,例如:「大麥(洋薏仁)」倘以大麥為原料之一者,內容物應如實標示大麥。市售太白粉產品標示規定,內容物應如實標示其所使用之原料名稱,如:「樹薯粉」或「馬鈴薯粉」等倘以太白粉作為原料之一者,內容物亦應如實標示為「樹薯粉」或「馬鈴薯粉」。


特定魚種為品名之標示,非屬「鱈形目」的魚種不得標示為「鱈魚」屬「鱸形目」魚種,應標示「圓鱈(智利海鱸) 」屬「鰈形目」魚種,應標示「扁鱈(大比目魚)」。


特定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項目如下1. 適用對象2. 開封前後的保存方法3. 產品的使用方法及用量4. 多食對改善此類疾病並無幫助5. 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


食品業者強制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與開立電子發票,自106年1月1日起新增2業別1. 販售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業者2.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業者。


自106年7月1日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奶油」及「乳脂」是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奶油:乳脂肪含量≧80%乳脂。食用乳油、鮮奶油、鮮乳油:乳脂肪含量10-80%。


非乳製品指油脂製品的「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是食用油脂於適當添加水及食品添加物的人造奶油:油脂含量≧80%。脂肪抹醬:油脂含量10-80%。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衛生局提醒,若未依前述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22條及25條,爰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倘涉及標示不實,將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爰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106年度衛生局持續辦理相關衛生講習課程,歡迎食品業者前來報名上課,相關課程訊息可前往桃園市衛生局網站-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報名(http://dph.tycg.gov.tw/)逕行報名。

本文經轉授權自台灣好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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