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走過半世紀 回顧與展望

2019-11-21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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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實務上對於重大性、內線消息時間點的看法認定不一,從學界到實務界都認為應予以精進。(圖/林維修攝)

證交法實務上對於重大性、內線消息時間點的看法認定不一,從學界到實務界都認為應予以精進。(圖/林維修攝)

《證券交易法》規範證券交易時之行為,若有財報虛偽不實、內線交易等行為都會觸法,不過實務上對於重大性、內線消息時間點的看法及認定不一,從學界到實務界都認為應予以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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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刑事手段處理經濟行為 恐損害國家經濟

眾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許兆慶說,《證交法》是為了規範證券交易過程中的行為,其中惡意操縱者不乏其人,但應謹慎思考,若將最嚴厲的刑事手段用在經濟行為上頭,恐影響經濟行為的自由發展,甚至進一步損害國家經濟,因此應該予以避免。

許兆慶提出幾個論點,他認為,在股票交易市場中,價差不是問題,每個投資人進場都是要利用價差獲取利益,要維護的是「價格形成之機制」;非難行為人意欲操縱市場之惡意。

再者,交易活絡的假象應以日週轉率作為判斷,許兆慶說,不管在實務還是學理基礎上,都顯示日週轉率是最好的基準;連續買賣應以逐日連續交易作為認定,以判斷操縱與股價變化之因果關係;因連續買賣客觀要件過於簡略,創設其他構成要件以限縮刑事範圍有其必要,若未來修法時應一併修訂。

財報虛偽不實 不應大炮打小鳥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韶雯認為,《證交法》的民事責任部分,目前在推定過失時,必須證明有可信賴的正當理由,且做了很多考慮,認為不具有重大性,但若將來修法,若加上故意的要素,就必須證明重大性的認知。

但在刑事責任方面,胡韶雯說,將故意列為要素,因此重大性是故意的構成要件,被告必須明知重大性,若被告認為不具有重大性,恐將產生認知風險,再者,若假設被告做過周詳而徹底的評價,判斷不具有重大性,最後可能就會被認為沒有故意,而不具有犯罪性。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邱智宏認同胡韶雯的論點,不過他也說,「這在實務上是很新的見解」,從比例原則的角度來看,確實不應該用大砲打小鳥,因此財報的虛偽不實應符合重大性標準,才能用刑法除罰,不過反對犯罪者要有重大性的認知,也就是納入故意要件範圍。

法律過度傾向行為人 重大性應是客觀條件

邱智宏指出,《證交法》立法目的就是要保障投資人,並且讓市場更為透明,提高投資人進場意願,若證券交易資訊不充分、不透明,對投資人的影響相當大,但若營業額100億元或1000億元的公司,只做了假帳11元,值不值得以刑法處罰,還是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邱智宏也說,刑法構成要件中,行為人必須對重大性有其認知,「我們法律的天平已經過度向行為人傾斜」,且與《證交法》最初立法目的相違背,因為所謂的重大性是指資訊的重大性,也就是是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的股票資訊,而非公司重要的決策。

邱智宏說,資訊的重大性會影響投資人的判斷,這應該是客觀條件,而不是構成要件的故意,否則在實務操作上會相當困難,因為行為人內心評估無從舉證,他過去偵辦的經驗也顯示,許多作假帳的行為人,並不會認為其行為影響投資人判斷,因為他們普遍覺得「頭過身就過」,透過作假帳撐過這一段時間,下次更好的投資來了就可以繼續撐下去。

邱智宏指出,證交法立法目的就是要保障投資人,讓市場更為透明,提高投資人進場意願。(圖/林維修攝)
邱智宏指出,證交法立法目的就是要保障投資人,讓市場更為透明,提高投資人進場意願。(圖/林維修攝)

商業法草案應納入刑事案件

內線交易也是《證交法》的討論重點,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兼副系主任徐珮菱提出幾個質疑,內線交易的所有權在機器學習預測分析時,其法律上的所有權屬於誰?市場治理機制是否有可能把公司治理的成本內部化?揭弊交易者的界定與執行成本是否可能過高?

徐珮菱也說,在法律規範之最大程度上,提供適當激勵措施,鼓勵維護合法公司訊息的機密性,或設計促進內部人揭發有關不法行為或財務危機等負面資訊,強化公司治理效能。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蔡鐘慶則說,商業法院未來有機會設立,但目前從草案來看,卻沒有把刑事案件放進去,實務操作上並不能要求法官什麼都會,還是必須回歸專業分工,因此刑事案件放入有其必要。

再者,蔡鐘慶認為,應同時思考《證交法》的刑事責任,目前法律規範相當嚴格,但實務操作上根本很難論定重罪,刑事責任訂的這麼重,有沒有其必要性,例如特別背信罪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修法後即依普通背信罪處理。或許研擬一套明確的補償受害投資者機制,讓犯罪者在彌補被害投資者損害後能獲得一定刑責減免,進而促使犯罪者為了減輕其刑,就會想要彌補被害投資者,減少被害投資者損失,保護投資者權益。

內線消息成立時間點應有明確定義

政治大學法學院暨會計學系合聘副教授周振鋒,現行財經刑法的構成要件相當抽象,若是構成要件明確,就可以讓行為人預測,因此《證交法》雖然有抽象過程要件的必要,但仍須對要件加以補充。

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其實相當抽象,周振鋒說,內線消息的成立時間點,在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之間有認定不一的狀況,非公開的重大消息成立之後,已知消息者不得買賣股定,且法律明確定義不得買賣時間為消息公開18小時內。

不過若從過往判決來看,其實會有些矛盾,周振鋒指出,綠點案的消息公開時間點認定在簽訂意向書之時,力晶案則是實際查核時,希望未來商業法院成立之後,對於認定不一的情況會有機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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