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詐領案判刑 口湖鄉長涉收賄再遭起訴

2016-08-2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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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詐領案判刑 口湖鄉長涉收賄再遭起訴

曾因詐領案判刑 口湖鄉長涉收賄再遭起訴

記者蘇榮泉/雲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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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詐領鄉長司機薪資案,業經雲林地方法院於今年6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勝浩偵辦口湖鄉長蔡永常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25日偵查終結,被告蔡永常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蔡○雄、林○風、黃○娥分別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交付賄賂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蔡永常為雲林縣口湖鄉鄉長,103年10月至12月中旬前某日,口湖鄉蚵寮村民林○風知悉口湖鄉公所清潔隊有1隊員提出退休申請,預計105年1月間辦理退休,遂有意安排其不知情之兒子林○宇替補該職缺,而透過口湖鄉調解委員蔡○雄之居間牽線後,由蔡○雄於103年12月中旬、104年4至5月間,先後各交付現金50萬元賄款與蔡永常,以100萬元之代價向之行賄,蔡永常收受上開賄賂後,即授意口湖鄉公所清潔隊隊員呂○興於105年1月6日在口湖鄉公所網頁公布欄刊登徵選清潔隊1名,林○宇即前往報名,林○宇之母黃○娥,於徵選結果公告前,透過蔡○雄得知蔡永常喜好食用烏魚胗後,於面試前購買烏魚胗20斤﹙市價約1萬元﹚,交由林○風贈與蔡永常,蔡永常收受後,於105年1月25日錄用林○宇為該所清潔隊員。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被告蔡永常身為公職人員,不知廉潔自持,竟利用其主管任用權限,於批示錄用清潔隊員前夕,向有意為林○宇謀得公職之被告蔡○雄、林○風及黃○娥等人收受款項及賄賂,有辱官箴,對國家公務體系人事升遷制度之公平性損害非輕,

地檢署強調,蔡永常前因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口湖鄉公所詐領鄉長司機薪資一案,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顯見被告蔡永常素行非佳又不思自省,且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另被告蔡○雄、林○風及黃○娥等人,因顧念朋友情誼及愛子心切,致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法律秩序,實不足取,對於本件涉案情節,仍避重就輕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欠佳,建請法院衡情分別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戒。扣案之烏魚胗20斤,因該物有毀損及不便保管之情形,業經變價並保管其價金6仟元,為被告蔡

本文經轉授權自台灣好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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