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違法走私動物用原料藥 來自不肖藥品販賣業者

2019-07-24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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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動物防疫所配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與海巡署偵防分署北門查緝隊共同偵辦一件違法走私動物用原料藥並分裝調配及販賣案件。(圖/屏東縣政府提供)

屏東縣動物防疫所配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與海巡署偵防分署北門查緝隊共同偵辦一件違法走私動物用原料藥並分裝調配及販賣案件。(圖/屏東縣政府提供)

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於108年5月底配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與海巡署偵防分署北門查緝隊共同偵辦一件違法走私動物用原料藥並分裝調配及販賣案件,搜索屏東縣新埤鄉動物藥品販賣業士O行及其位於潮州鎮農地上之倉庫,當場查獲攪拌機、封口機、藥品分裝鋁桶及鋁箔包等及多達40品項之動物用原料藥、禁藥及成品近6,0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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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表示,所查扣藥品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分析確認含有動物用藥如安比西林、康納黴素及公告禁藥硝基砆喃、洛克沙生等,查業者利用公司名義企圖以合法掩飾非法方式,自大陸及印度等地引進大量原料藥品販賣圖利。已廢止該行號之動物用藥品販賣許可證,後續將追查其來源與其產品流向,另士O行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及35規定,已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屏東縣政府指出,由於動物用原料藥品以提供或售予製造含有該項原料藥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為限,且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能輸入,任意製造或違法走私動物用原料藥,並分裝販售予畜禽水產業者使用,將導致藥品濫用且危及食品安全。

認明包裝或標籤註明 勿使用來路不明藥品

屏東縣政府透漏,對於違法製造、輸入、販賣動物用偽禁藥,最高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使用動物用偽禁藥可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加重處以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屏東縣府籲請藥品業者,切勿以身試法任意違法引進不法藥品;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於購買及使用動物用藥品時,需認明包裝或標籤上註明「動物藥入字」或「動物藥製字」之字樣,切勿使用來路不明的藥品,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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