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開羅宣言》(1943年)表明台灣與澎湖應歸還給「中華民國」,雖後的《波茨坦宣言》(1945年)也聲明必須落實開羅宣言。當年日本宣布投降後,昭和天皇發佈《停戰詔書》宣布接受美、英、中、蘇四國在波茨坦會議上發表的《波茨坦宣言》,日本政府投降時簽署的《降伏文書》也載明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
因此,從以上幾點看來,台灣應該是要歸還給中華民國,然而問題卻不是這麼簡單。由於《開羅宣言》的正式名稱是開羅會議「新聞公告」(Press Communiqué),且當時與會的三巨頭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邱吉爾,以及蔣介石都沒有在上面簽名,宣言最後也不是用這三人的名義發表。
依據名作家汪浩在《意外的國父》中所做的研究,從開羅會議的會前、會中、會後的各種跡象來看,《開羅宣言》真的很有可能只是一篇當時發布給媒體的「新聞稿」,而非是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他認為,從會前觀察,開羅會議的主要議題都圍繞著對日戰爭問題,美國在此之前沒有特別為台灣問題提出研究報告,更沒派負責東亞事務的外交官和法律顧問前來參加。
從會中觀察,三巨頭並未對台灣的問題展開正式的會談,只有蔣介石跟羅斯福私下在晚宴時提及台灣問題,相關文件也是三巨頭帶去的官員或顧問私下敲定的。從會後觀察,三巨頭既沒在宣言上簽字,也沒報請內閣會議和立法機構批准。只能看作是一篇當時發布給媒體的「新聞稿」,而非是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
最後回過頭以法律的角度來看,其實開羅宣言是不是「條約」並非是重點,既使它不是,開羅宣言也可能可以被視為是具有特定法律效果的法律文書。因此重點可以擺在開羅宣言是否能夠在法律上發生「使日本負有歸還台灣給中國之義務」的法律效果。
然而,如前述,三巨頭未在開羅宣言上簽名,而且是以新聞公告的形式發布,還有最重要的一點,當時日本是否會戰敗、戰敗後是否願意把台灣吐出來,這些都屬於假設性問題(因開羅會議是在1943年舉行,比日本1945年戰敗簽署《降伏文書》早了2年左右)。甚至,日本也沒參加開羅會議,因此開羅宣言根本不可能約定「台灣主權歸屬」。換言之,開羅宣言最多只能說是三巨頭的「共識」,而共識正是最不可信賴之事情,因為它沒有具體白紙黑字的法律文件。
國民政府如風中殘燭,美國暗中作梗「台灣地位未定論」
不過,上述的「共識」隨著《波茨坦宣言》、《停戰詔書》、《降伏文書》等國際文件不斷反覆確認,台灣歸還中國一事似乎越來越沒有懸念。然而在國共開戰後,隨著國民黨節節敗退,美國開始認定蔣介石所領導的國民政府氣數已盡,於是將東亞外交政策的重點轉向思考「如何阻止台灣被中共接收」。因為中華民國在日本簽屬《降伏文書》後,中華民國已經將台灣納入管轄了,且主張自己合法擁有台灣,如果此時找不到立論基礎去推翻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合法權源,未來一旦中華民國被中共政權取代的話,台灣將納入共產黨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