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之後,他們已經兩年沒有性生活,劈腿的丈夫有資格訴請離婚嗎?

2016-01-2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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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有規定夫妻有履行同居的義務嗎?我們已經兩年多沒有性生活了,我一碰她,她就起雞皮疙瘩,這很傷一個男人的自尊心,我承認是我有錯在先,但是婚姻不是契約,不愛了,婚姻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不是嗎?何必硬要把兩個人綁在一起,這跟坐牢有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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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是因為您的外遇行為才有性厭惡的心理病症,這是你帶給她傷害,按照民法一○五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即使有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如果應由一方負責者,只有他方得請求離婚。」

「婚姻問題是沒有辦法用法律來解決的。」

「如果法律都不保護婚姻的話,還有什麼方式來保障王小姐這種對婚姻忠貞的人,耗費了青春,最後被不忠的一方始亂終棄?」

「婚姻只是形式,如果兩個人的生活已經不像夫妻了,留著這個名義上的婚姻有什麼意思呢?我承認是我傷害了她,我對她也一直很愧疚,但是我們如果要做夫妻就要一起面對,不管是誰的錯,雙方得有繼續走下去的意願,做夫妻才有意義。」他頓了頓,整理難以啟口的情緒,才繼續說道:「每次我對她有稍微親密的動作她就閃躲,已經兩年了,誰能忍受被親密的人像瘟疫一樣對待?難道出了一次錯,我就要被懲罰一輩子?我就沒有爭取幸福的權利了嗎?她這樣不也是在耽誤自己?」

面對連珠串的問句,大律師面不改色地說:「先違反遊戲規則的人,沒有資格要求一個公平的結局,我建議您先回去想想,自己如果戴了綠帽子,打算怎麼陪對方好好面對,再來要求王小姐,我想我們今天不會有共識,不耽誤您爭取幸福的時間,先走一步。」

走出法院,湛藍的天空,鑲著幾朵蓬鬆可口的白雲,這種好天氣,應該要浪費在美好的事情上。大律師原本要上計程車回事務所,心思一頓,扯開領帶,深呼吸一口氣,轉了方向,邁開腳步前進。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三采文化《離婚事務所~律師娘:分手,也能幸福嗎?》第六話「不愛了,婚姻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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