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老師砍死流鶯再自殺!一起雙屍命案,道出遭「誣陷性侵」再也無法清白的恨意…

2018-12-21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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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案件來到了法庭,開始進行法庭攻防。由被害女學生這方先攻,被害女學生在檢察官詰問時聲淚俱下,泣述著被告楊正雄是如何利用教畫之名,前後在畫室裡對其性侵猥褻三次。她說:「前兩次,楊正雄都從背後用手觸碰我的胸部,用下體磨蹭我的臀部,手還由胸部滑到下體猥褻。第三次,我刻意帶另一名女學生一起去,結果老師趁朋友在欣賞作品背向我們時,突然用手撫摸我下體。朋友看到後尖叫一聲,隨後我才跟朋友一起奪門而出,倉促間把素描簿遺留在畫室。」另一名女學生是證人,在法庭上也同樣做了與被害女學生完全一樣的控訴內容。訊問完,為求慎重,法官還請兩位女學生詳實畫出被告畫室內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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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法官向被告楊正雄提示證物 – 被害女學生留在畫室的素描簿。楊正雄翻閱後,大感訝異,總共20頁的素描,都是自己和另一位體育老師的畫像,其中最後一張的日期是案發前兩天,他的人頭素描被女學生用炭筆打了一個大X。

女學生真的是有意要陷害老師嗎?(示意圖/pakutaso)
女學生真的是有意要陷害老師嗎?(示意圖/pakutaso)

最終審判〉法官該相信誰?

輪到楊正雄了,他表示他對素描簿的內容沒意見,但不知結果會變成這樣。他提出一個推測,他認為女學生可能愛慕甚至是暗戀自己?是否當時女學生索吻不成,就此心生怨念,才做出不實指控。而且,被害人指稱之前曾遭兩次猥褻,如果所言為真,那被害人豈有可能主動打電話給被告,說希望到畫室感謝老師,然後再被一次侵害呢?

被害女學生的行為難道不矛盾嗎?照理被性侵害者不太可能會想再見到侵害人,逃跑都來不及了,自己怎會再主動投懷送抱呢?可惜這個爭點,馬上被檢察官以:「那是個人臆測。」為由,直接打發。檢察官眼裡只有那個被打大X的記號,檢察官表示,被告的圖像被被害人用炭筆狠狠打了一個大X,體育老師的圖像則未被打X,這代表被害人在遭到性侵後,內心極度痛恨(這難道就不是檢察官的一種個人臆測?),加上原告與證人當庭所畫的現場圖與被告楊正雄的畫室如出一轍,結論認為,被害人與證人的陳述,可堪採信。

最後輪到法官作裁決了,可惜法官最後寧可相信被害女學生前後滿滿疑點的陳述,與檢察官的「個人臆測」也不願相信擺在他眼前的矛盾。最後,以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名,判決被告楊正雄有期徒刑2年6個月。而且法官還在判決書中載明:「法院有合理且充分的理由相信被害人及證人所述屬實」。

出獄後連孩子都認不了他

楊正雄服刑期間,除了作證女學生母親的一封信外,沒有任何親友前來會客,當然也包括他的前妻。

出獄後的楊正雄,有很長一段時間無法正常工作與生活,常常做惡夢,夢到在監獄裡被其他受刑人強暴洩慾的景象,和入監時裸身驗肛時背後獄警的竊笑聲,還有毀了他一生的女學生那張臉。就算回到現實,有時也會因為看到穿制服的女學生而感不自覺感到畏懼與憎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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