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性侵新聞下總有人檢討被害人?「公正世界理論」道盡這些人心態:罵你活該,我才安心

2018-12-2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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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只是說出「客觀事實」,沒檢討被害人》因果關係的責任歸屬

強調「因果關係」,真的就不會同時檢討了被害人有自我保護之責任嗎?(示意圖非本人/pakutaso)
強調「因果關係」,真的就不會同時檢討了被害人有自我保護之責任嗎?(示意圖非本人/pakutaso

另外,也有些人會主張「被害人自己有保護自己責任」的訴求,若是沒做好,而受到侵害的話,這是被害者的錯。例如,一人明知道自己酒量不好,但還是常去夜店喝酒,最後被人撿屍。看到這類新聞時,也許有些人心裡會不經意地想:「如果能透過簡單的方式來保護自己,好比說:不去夜店或喝少一點酒,那麼這種事情可能就不會發生了,被害人有保護好自己就不會讓侵害發生的責任。」也許,這些評論者心裡並不認為這是在批評被害人,只是陳述因果關係而已,但強調這個「因果關係」本身,真的就不會同時檢討了被害人有自我保護之責任嗎?經營「幹哲學」部落格,且擅長道德哲學與法律的黃頌竹就曾以《哲學期刊》(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的某篇文章來探討因果與檢討被害人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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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加州理工學院的希區考克(Christopher Hitchcock)跟耶魯大學的諾布(Joshua Knobe),兩人曾在《哲學期刊》(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從文章中的假想情境來探討「因果關係」,認為因果關係並非是純然的客觀,這之中還包含了價值、責任判斷。

哲學系辦公室固定都會在抽屜準備一些原子筆給系上的行政助理使用。辦公室是一個可自由出入的空間,但是在這些人來人往的人群中,只有行政助理能使用這些筆,經過這裡的閒雜人等,甚至是教授都被規定無法任意取走抽屜內的原子筆。

某天下午,抽屜剛好只剩下2枝筆,這時一位教授跟一位行政助理A來到了辦公室,兩個人各拿走了一隻筆。好死不死,過了不久另一位行政助理B想要拿筆來用,卻發現抽屜沒筆了。

到底該如何解決行政助理B的困難?假如從客觀的角度來看,今天抽屜裡的最後兩枝筆是由行政助理A和教授同時拿走的,因此只要行政助理A或教授都不拿筆,那麼行政助理B就不會遇到這件麻煩事了。但大部分人的直覺不會認為教授與行政助理A,兩人都不拿會是一個好的解決辦法,因為行政助理A本來按規定就是能拿取系辦抽屜裡的原子筆,所以他的拿取是合情合理的,是應該的,反而教授本就不被授予拿取原子筆的權利,因此他的拿取是不應該的,只要他不拿,那麼行政助理B就不會遇到這樣的困難了。

從上述的假想情境,希區考克跟諾布認為,人們在進行因果判斷的假設性思考時,會根據什麼事情應該發生、重要的,什麼事情不應該發生、不重要的,來當作判斷什麼是導致事情發生的原因,這種判斷即是牽涉到了價值、責任判斷

看完了希區考克與諾布的文章後,現在回頭來看開頭,假如認為「被害人應該保護好自己,好不讓侵害發生」是一個正當的訴求,這種訴求其實包含著受害人應該、確實有責任要保護自己免受侵害。故這種訴求無法被視為是一種單純對於事件進行因果關係的假設性判斷,因為在進行因果關係的判斷時,已經將責任歸屬的判斷加入其中,因此這樣的訴求其實也是一種檢討被害者,認為她們「未盡保護自己的責任」。

不過,相信大部分會提出這種訴求的人,其實是站在善良、好心,為對方感到惋惜的角度出發,但是一個人是否願意,是否出於自己的意願,願意來承擔自己的責任,說到底都是他個人的事,因此黃頌竹也在文內也提醒,我們其他人在得到對方的同意之前,其實沒有權力去要求對方對他自己負責。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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