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性侵新聞下總有人檢討被害人?「公正世界理論」道盡這些人心態:罵你活該,我才安心

2018-12-2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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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影《艋舺》聞名的導演鈕承澤5日驚傳性侵電影《跑馬》的女性工作人員,震驚外界。10日檢察官、法官訊問後,鈕承澤更被以強制性交罪諭令150萬元交保,並限制居住、出境等。事實上,演藝圈的性侵事件並不少見,例如2016年藝人秦偉被造型師濱小步及多名女子控告性侵、詐財,或是今年6月,樂團「Under Lover」成員胡睿兒的夜店撿屍性侵事件。

大部分的人,也許都曾在網路上評論過被害人,即使沒有,也可能在心中產生以下想法:「自己不要穿太少就沒事了啊!」、「你自己也想要吧」、「明知道有風險還要去,出了事情怪誰?」可是冷靜下來仔細想想,這不是很奇怪嗎?他們明明是受害者,為何最後反倒淪為人們批評的對象?為何我們總會把焦點集中在責怪被害者,而非加害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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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檢討被害人」一事,是適當還是不適當?如果適當,那又要討論到什麼程度?如果不適當,又該如何停止?這些是值得討論的。但是,不論你傾向哪一個,至少希望大家在評論受害者之前都要三思,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不必要的二度傷害,縱使你自認只是「善意的提醒」。

一 、就是要說你活該,我才安心》公正世界理論

「公正世界理論」是什麼?當你把人生的所有遭遇,都歸咎於自己種什麼因,得什麼果的話,那麼這剛好就是符合公正世界理論所要講的一種概念了。(示意圖非本人/pakutaso)
「公正世界理論」是什麼?當你把人生的所有遭遇,都歸咎於自己種什麼因,得什麼果的話,那麼這剛好就是符合公正世界理論所要講的一種概念了。(示意圖非本人/pakutaso

不管是什麼類型的新聞,有時候事件報導的本身,可能都不比底下的留言更讓人感到驚訝。假如你有在網路上看過類似的性侵案件新聞,你可能會發現,對被害者說風涼話的人實在是多到有點不可思議。究竟為何有些人會選擇批評被害者?原因可能有千百種,其中心理學與社會學家,都針對類似現象提出過一些解釋。

平常一個女生打扮性感,一般人可能不會對她口出惡言,甚至還會稱讚她們「養眼、美麗又迷人」,可是當這些打扮性感、不羞於展現身材的女性遭到性侵、撿屍、強暴等妨害個人性自主的事件時,許多平常稱讚她們美麗的人,這時卻反過批評她們,原本認為的性感變成淫蕩,稱讚變成謾罵,甚至批評她「活該」。針對這種現象,有心理學與社會學家開始進行研究,最終形成了「公正世界理論(Just-World Theory)」以解釋存在這種現象中的認知偏誤。

「公正世界理論」是什麼?當你把人生的所有遭遇,都歸咎於自己種什麼因,得什麼果,這就是符合公正世界理論所要講的一種概念。講白話一點就是過度相信「好人有好報,惡人有惡報」。「公正世界理論」使我們不勞而獲,好比幸運中樂透時,能減輕不安感,或是看到有人遭遇不幸能減輕因同情和責任感所帶來的壓力,因為心裡會認為:「那個人一定是做了什麼壞事,所以才會受到這樣的報應。

因此當某人明明是個好人、或至少沒有做錯事,但卻遭遇不幸時,這樣的事件無疑是在撼動他們的價值觀、世界觀,這時大腦就得找個理由來調節這樣的「認知失調」。調節的結果,使他們最後寧可相信該名受害者含有「惡」的成分,因而傾向歸罪於受害者,而不是質疑自己腦中那套善惡有報、令人安心的世界觀。「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也許這樣的世界觀與批評被害人能讓人感到舒適,但這種思維如果被轉化成無理謾罵的正當理由,也會為社會帶來更多的冷漠,同時對被害人也是二度傷害。

二、 我只是說出「客觀事實」,沒檢討被害人》因果關係的責任歸屬

強調「因果關係」,真的就不會同時檢討了被害人有自我保護之責任嗎?(示意圖非本人/pakutaso)
強調「因果關係」,真的就不會同時檢討了被害人有自我保護之責任嗎?(示意圖非本人/pakutaso

另外,也有些人會主張「被害人自己有保護自己責任」的訴求,若是沒做好,而受到侵害的話,這是被害者的錯。例如,一人明知道自己酒量不好,但還是常去夜店喝酒,最後被人撿屍。看到這類新聞時,也許有些人心裡會不經意地想:「如果能透過簡單的方式來保護自己,好比說:不去夜店或喝少一點酒,那麼這種事情可能就不會發生了,被害人有保護好自己就不會讓侵害發生的責任。」也許,這些評論者心裡並不認為這是在批評被害人,只是陳述因果關係而已,但強調這個「因果關係」本身,真的就不會同時檢討了被害人有自我保護之責任嗎?經營「幹哲學」部落格,且擅長道德哲學與法律的黃頌竹就曾以《哲學期刊》(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的某篇文章來探討因果與檢討被害人之間的關係。

2009年,加州理工學院的希區考克(Christopher Hitchcock)跟耶魯大學的諾布(Joshua Knobe),兩人曾在《哲學期刊》(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從文章中的假想情境來探討「因果關係」,認為因果關係並非是純然的客觀,這之中還包含了價值、責任判斷。

哲學系辦公室固定都會在抽屜準備一些原子筆給系上的行政助理使用。辦公室是一個可自由出入的空間,但是在這些人來人往的人群中,只有行政助理能使用這些筆,經過這裡的閒雜人等,甚至是教授都被規定無法任意取走抽屜內的原子筆。

某天下午,抽屜剛好只剩下2枝筆,這時一位教授跟一位行政助理A來到了辦公室,兩個人各拿走了一隻筆。好死不死,過了不久另一位行政助理B想要拿筆來用,卻發現抽屜沒筆了。

到底該如何解決行政助理B的困難?假如從客觀的角度來看,今天抽屜裡的最後兩枝筆是由行政助理A和教授同時拿走的,因此只要行政助理A或教授都不拿筆,那麼行政助理B就不會遇到這件麻煩事了。但大部分人的直覺不會認為教授與行政助理A,兩人都不拿會是一個好的解決辦法,因為行政助理A本來按規定就是能拿取系辦抽屜裡的原子筆,所以他的拿取是合情合理的,是應該的,反而教授本就不被授予拿取原子筆的權利,因此他的拿取是不應該的,只要他不拿,那麼行政助理B就不會遇到這樣的困難了。

從上述的假想情境,希區考克跟諾布認為,人們在進行因果判斷的假設性思考時,會根據什麼事情應該發生、重要的,什麼事情不應該發生、不重要的,來當作判斷什麼是導致事情發生的原因,這種判斷即是牽涉到了價值、責任判斷

看完了希區考克與諾布的文章後,現在回頭來看開頭,假如認為「被害人應該保護好自己,好不讓侵害發生」是一個正當的訴求,這種訴求其實包含著受害人應該、確實有責任要保護自己免受侵害。故這種訴求無法被視為是一種單純對於事件進行因果關係的假設性判斷,因為在進行因果關係的判斷時,已經將責任歸屬的判斷加入其中,因此這樣的訴求其實也是一種檢討被害者,認為她們「未盡保護自己的責任」。

不過,相信大部分會提出這種訴求的人,其實是站在善良、好心,為對方感到惋惜的角度出發,但是一個人是否願意,是否出於自己的意願,願意來承擔自己的責任,說到底都是他個人的事,因此黃頌竹也在文內也提醒,我們其他人在得到對方的同意之前,其實沒有權力去要求對方對他自己負責。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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