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誰怕新聞自由,誰是人民之敵

2018-08-27 15:45

? 人氣

布倫南 (William Brennan)大法官在另一份支持意見中也指出:言論從來不能成為不可避免的、直接的、立刻的對國家安全的威脅,所以審查新聞媒體是違法的。「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權利,體現了國家對於一項原則作出的重大承諾,即關於社會問題的辯論,應該是無拘無束的,熱烈的和完全公開的。人民可以對政府和政府官員進行激烈的、尖刻的、有時是令人不快的猛烈攻擊。」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原文為:「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在這裏,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條款的措辭是逆向規定:「『不得制定』的措辭表明在政府成立之前,人民已經擁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國會(政府)不能將這些權利從人民手中奪走,也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人民行使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聯邦最高法院布倫南 (William Brennan)大法官(資料照片)。
Getty Images

聯邦最高法院布倫南 (William Brennan)大法官。(圖/BBC中文網)

通過發表意見,個人可以自由地利用理性和邏輯去爭取支持者。有時發表的意見可能是嚴厲刻薄的或者不合時宜的。但是,憲法規定,對意見的判斷不是政府的責任。必須允許人民發表意見,以便人們判斷是非。

在美國憲政中,新聞自由佔有特別的位置。新聞媒體要求政府官員對自己的行動負責,公開他們的失誤,以便選民更好地評判他們。傑弗遜總統(Thomas Jefferson)曾宣稱:「如若由我決定,假如我們只能擁有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或者只能擁有沒有政府的報紙,我將毫不遲疑地選擇後者。」第一條修正案中保證的新聞自由,在民主社會中起著監督者的作用:給予人民需要的信息,使他們在選舉政府官的員時侯能夠作出獨立的判斷。

誰怕新聞自由?

在西方民主國家中,美國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寬容度是最為寬泛的,除了煽動即時暴力言論(incitement/inflammatory speech)、挑釁性言論(flighting words)、淫穢(obscenity)和兒童色情 (child pornography)、誹謗(libel/slander/defamatory speech)和部分商業性言論 (commercial speech)之外,絶大多數言論都受到第一修正案保護,甚至仇恨言論(hate speech)也受法律保護。在特朗普上任之後,3K黨和新納粹組織都開始積極公開活動,宣傳白人至上主義,鼓動種族仇恨。但是這些仇恨言論都不違反美國現行法律。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