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證明自己被性騷擾、讓色狼付出代價,就自殺吧!清代用貞操逼死婦女的「殺人牌坊」

2018-08-0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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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代為例,女性被調戲,需要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換回法律對騷擾者的制裁。(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以清代為例,女性被調戲,需要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換回法律對騷擾者的制裁。(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到了乾隆朝,國家為了強化貞潔觀念,旌表自盡婦女。大清律例中有「強姦不從,以致身死之烈婦。照節婦例旌表,地方官給銀三十兩,聽本家建坊」。也就是說,受害婦女以死明志之後不僅可以得到一塊貞潔牌坊,家屬還能得到旌表銀子和埋葬銀子共計約五十兩,朝鮮人俞彥述在《燕京雜識》記述當時清朝民眾生活狀況稱:「或雲以人一年之食,多不過銀子三兩雲。」五十兩銀子對於清代平民的意義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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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時期,「婦女經調戲羞忿自盡」的案件特別多,經濟因素的加入使得性騷擾問題變得更加複雜。清人方浚師在《蕉軒隨錄·續錄》中引用《律例條辯》稱,男性調戲女性,「或微詞,或目挑,或謔語,或騰穢褻之口,或加牽曳之狀。」手法不同,同理女性自盡的原因也存在不同情況,「或怒,或慚,或邪染,或本不欲生而藉此鳴貞,或別有他顧而飾詞誣陷。」這種敘述代表了士大夫階層男性的普遍憂慮,對於那些有可能本來就有輕生念頭,或是為了獲得旌表的女性,受調戲不過是自盡的藉口,而調戲者卻要因此被斬殺絞死,實在不公平。乾隆朝的另一處立法修改,將強姦未遂從斬改為絞監候或杖一百,徒三年,對性犯罪進一步表現出寬容。在行政方面,強姦未遂受害婦女自盡的,予以旌表;強姦既遂的,婦女自盡則不予旌表,充分表明清政府並不在意婦女的人身權益,在乎的只是觀念上的貞潔

籬笆,女人,騷擾犯

由於缺乏實現性別隔離的理想條件,清代多數性騷擾案件都發生在日常生活場景中。(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由於缺乏實現性別隔離的理想條件,清代多數性騷擾案件都發生在日常生活場景中。(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清代大量女則女訓流行民間,強調男女授受不親,在生活區域也要區分男女活動空間。但這種物理上的隔閡並不容易實現,就北京一城而言,十八世紀已經有超過五十萬人口,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四萬五千人,住房空間狹小,很難實現生活區劃分,甚至不得不「同床共枕」。

《內務府來文·刑罰類》記載了一則控告親兄弟的案例。受害人二妞稱家中兩間房子,父親得了痰症不能起炕,二妞和父親睡一張炕,哥哥二達子睡木床,二妞指控二達子對她進行性騷擾。慎刑司對這個案件的判決是「二達子母死父病,不善撫卹伊妹,屢與爭吵,以致伊妹妄控,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這個判決的奇怪之處在於,既然定性二妞誣告,「不善撫卹」和兄妹爭吵應該不至於被杖打八十,二達子雖然受罰,卻無罪名,性騷擾的指控就這樣不了了之了。

城市居民同床共枕,農村夜不閉戶也容易滋生性犯罪案件。《內閣題本刑克·婚姻姦情類》記載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二月十四日案件。甘肅如寧縣村民杜潤先與妻子外出探親,家中留婢女三姐一人看家,找鄰人魏榮的獨女足姐伴宿。同村趙雨對三姐時起姦淫之意,是夜潛入,三姐高聲呼叫,趙雨害怕他人聽見,毆傷三姐,強姦未遂。此時足姐驚醒喊叫,被趙雨用刀扎傷,魏榮趕來查看情況,趙雨棄刀逃跑。依照大清律例,只有在出現死傷的情況下,才適用於「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條款,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清代進入他人家門並不是一件難事。趙雨夜入人家,毆傷他人,又涉及姦情,最後以「強姦執持兇器戮傷本婦及拘捕致傷旁人」被判絞監候,這是一個強姦附帶故意傷害數罪並罰的案件。三姐沒有以死明志,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這個案件牽連他人,如果是獨居,大概也要添作牌坊才能換來對罪犯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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