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證明自己被性騷擾、讓色狼付出代價,就自殺吧!清代用貞操逼死婦女的「殺人牌坊」

2018-08-0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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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或許是一個有情調的國度,但這個國度中的人並不擅長調情。在流傳下來的浪漫主義作品中,許多理應是調情的情節多半表現為調戲,用今天的視角看都屬於性騷擾。作者讀聖賢書,寫出滿紙荒唐言,原因大致有二:一是這些在今人看來經典的作品,在當時的社會評判體系中是通俗文學,有為迎合受眾而蓄意增加淫樂粗俗橋段之嫌;二是古代社會完全由男權主宰,男性擁有話語權,掌握著定性某種行為的權力。以清代為例,女性被調戲,需要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換回法律對騷擾者的制裁

殺人牌坊

國家為了強化貞潔觀念,旌表自盡婦女。大清律例中有「強姦不從,以致身死之烈婦。照節婦例旌表,地方官給銀三十兩,聽本家建坊」。(示意圖/翻攝自youtube)
清代,國家為了強化貞潔觀念,旌表自盡婦女,設有貞節牌坊。(示意圖/翻攝自youtube

清代係少數民族執政,民間文化仍然以傳統儒家文化為主,社會文化主題以家庭為核心,提倡婦女守貞持節。社會文化對女性貞潔的重視、制度對貞潔的推崇和維護,增強了女性在受到性騷擾、性侵害時的羞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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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入關之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傾向於從嚴處置。性犯罪案件按照「威逼人致死律」,處斬刑。按照《大清律例》,「若因行姦為盜,而威逼致死者,斬。監候。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盜不論得財與不得財。」例如,《明清檔案》載順治十一年(1654年)八月廿四日案例,直隷呂名全窺見侄女呂大姐獨居室內,入室摟抱並扯退呂大姐衣褲意欲強姦,呂大姐高聲呼喊,被其兄呂化聽聞,趕回家中,呂名全逃跑。呂大姐含羞愧恨於次日清晨自縊。呂名全擬合依「威逼致死」處斬監候。清律沿襲明律,「威逼致死」的立法意是嚴懲豪強暴徒,如果是強姦未遂而適用此法,實際上量刑偏重。

隨著清代政局逐漸穩定,關於法律的適用也出現了變動。到了雍正皇帝時,強姦未遂受害人羞憤自盡的,雖說後果嚴重,但將受害婦女死亡作為量刑要件被認為對罪犯太過嚴苛,遂於十一年(1733年)增添一條律文:「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本婦即羞忿自盡這,俱擬絞監候。」(此條不適用於強姦服制內親屬)同樣是死罪,「絞」留全屍,對於把「死無全屍」當作詛咒的古代中國人而言,與身首異處的「斬」相比是更輕的情節。

雍正皇帝的這次修法引發了一些歧義,原本婦女遭言語調戲並不一定非要以死明志,修法之後,「羞忿自盡」成為罪犯被處以絞刑的前提要件之一,女性不得不以生命為代價作為被侵犯的自我人格的補全措施。白璧無瑕的貞潔已經通過法律深入清代女性理想設定

《江西省情實重囚招冊》記載,雍正十二年(1734年)趙情三與侄子趙石一在一個院子裡居住,是年五月二十二日,趙情三見侄子赴省城未歸,侄媳婦喻氏在房中和小姑子五妹作伴。半夜,趙情三掇開喻氏房門,拉扯喻氏的手,喻氏高呼,趙情三逃走。次日,喻氏向婆婆哭訴,婆婆沈氏向族內房長請求處置趙情三,趙情三謊稱與喻氏連夜通姦,你情我願,並不屬於騷擾。喻氏羞忿自殺,趙情三因為侵犯服制內親屬,被處斬刑。性騷擾本就很難保留證據,女性缺乏話語權,一旦被反誣,只能以死換取法律對罪犯的制裁併自證清白

以清代為例,女性被調戲,需要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換回法律對騷擾者的制裁。(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以清代為例,女性被調戲,需要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換回法律對騷擾者的制裁。(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到了乾隆朝,國家為了強化貞潔觀念,旌表自盡婦女。大清律例中有「強姦不從,以致身死之烈婦。照節婦例旌表,地方官給銀三十兩,聽本家建坊」。也就是說,受害婦女以死明志之後不僅可以得到一塊貞潔牌坊,家屬還能得到旌表銀子和埋葬銀子共計約五十兩,朝鮮人俞彥述在《燕京雜識》記述當時清朝民眾生活狀況稱:「或雲以人一年之食,多不過銀子三兩雲。」五十兩銀子對於清代平民的意義可想而知。

乾隆時期,「婦女經調戲羞忿自盡」的案件特別多,經濟因素的加入使得性騷擾問題變得更加複雜。清人方浚師在《蕉軒隨錄·續錄》中引用《律例條辯》稱,男性調戲女性,「或微詞,或目挑,或謔語,或騰穢褻之口,或加牽曳之狀。」手法不同,同理女性自盡的原因也存在不同情況,「或怒,或慚,或邪染,或本不欲生而藉此鳴貞,或別有他顧而飾詞誣陷。」這種敘述代表了士大夫階層男性的普遍憂慮,對於那些有可能本來就有輕生念頭,或是為了獲得旌表的女性,受調戲不過是自盡的藉口,而調戲者卻要因此被斬殺絞死,實在不公平。乾隆朝的另一處立法修改,將強姦未遂從斬改為絞監候或杖一百,徒三年,對性犯罪進一步表現出寬容。在行政方面,強姦未遂受害婦女自盡的,予以旌表;強姦既遂的,婦女自盡則不予旌表,充分表明清政府並不在意婦女的人身權益,在乎的只是觀念上的貞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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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缺乏實現性別隔離的理想條件,清代多數性騷擾案件都發生在日常生活場景中。(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由於缺乏實現性別隔離的理想條件,清代多數性騷擾案件都發生在日常生活場景中。(示意圖非本人/翻攝自youtube

清代大量女則女訓流行民間,強調男女授受不親,在生活區域也要區分男女活動空間。但這種物理上的隔閡並不容易實現,就北京一城而言,十八世紀已經有超過五十萬人口,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四萬五千人,住房空間狹小,很難實現生活區劃分,甚至不得不「同床共枕」。

《內務府來文·刑罰類》記載了一則控告親兄弟的案例。受害人二妞稱家中兩間房子,父親得了痰症不能起炕,二妞和父親睡一張炕,哥哥二達子睡木床,二妞指控二達子對她進行性騷擾。慎刑司對這個案件的判決是「二達子母死父病,不善撫卹伊妹,屢與爭吵,以致伊妹妄控,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這個判決的奇怪之處在於,既然定性二妞誣告,「不善撫卹」和兄妹爭吵應該不至於被杖打八十,二達子雖然受罰,卻無罪名,性騷擾的指控就這樣不了了之了。

城市居民同床共枕,農村夜不閉戶也容易滋生性犯罪案件。《內閣題本刑克·婚姻姦情類》記載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二月十四日案件。甘肅如寧縣村民杜潤先與妻子外出探親,家中留婢女三姐一人看家,找鄰人魏榮的獨女足姐伴宿。同村趙雨對三姐時起姦淫之意,是夜潛入,三姐高聲呼叫,趙雨害怕他人聽見,毆傷三姐,強姦未遂。此時足姐驚醒喊叫,被趙雨用刀扎傷,魏榮趕來查看情況,趙雨棄刀逃跑。依照大清律例,只有在出現死傷的情況下,才適用於「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條款,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清代進入他人家門並不是一件難事。趙雨夜入人家,毆傷他人,又涉及姦情,最後以「強姦執持兇器戮傷本婦及拘捕致傷旁人」被判絞監候,這是一個強姦附帶故意傷害數罪並罰的案件。三姐沒有以死明志,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這個案件牽連他人,如果是獨居,大概也要添作牌坊才能換來對罪犯的法律制裁。

另外清代女性喜歡串門。朝鮮使者李坤在《見聞雜記》中記載,「無貴賤老少皆朱唇粉面……婦女緞衣粉面頭花耳璫,不治女紅,倚門治容。」《順義縣誌》也記載當地一些婦女「臉不洗,串街坊,抱著人家孩子洗風狂,人家炒菜他聞香」。另一名朝鮮使者李宜顯在《陶谷集·庚子燕行雜識》中發現清代婦女「與之雜坐、吸煙、接膝交手而不以為嫌」。不僅小家小戶如此,中上人家的女性也喜歡倚門觀望。可見,女性出門在清代是一件頗為普遍的事情。

由於缺乏實現性別隔離的理想條件,清代多數性騷擾案件都發生在日常生活場景中。除此之外,類似廟會等集會活動也是性騷擾頻發的場景。《高邑縣誌·風俗篇》記載:「每逢廟會,則聯袂接種而至者,男女雜沓,巷裡為空。」湖南「共城小邑,馳情趕會,肆志燒香,千百為群,如蜂如蟻」。衡州男女於佛誕日「攜巨燭往跪於壽佛前,名曰跪燭,男女雜處,老幼無倫。城中流氓見婦女稍美者,亦買燭以跪其旁,實為調戲,傷風敗俗」。

乾隆年間江南巡撫陳宏謀提倡婦德,在任期間禁止婦女參加廟會、春遊等等活動,被當時的江南士大夫批評妨礙小市民生計。錢泳在《履園叢話》中評論說,「治國之道,第一要務在安頓窮人。昔陳文恭公宏謀撫吳,禁婦女入寺燒香,三春遊寥寥,輿夫、舟子、肩挑之輩,無以謀生,物議嘩然,由是馳禁。」可見,清代官僚並非沒有採取手段強化性別隔離,只是最終政策以失敗告終。

當社會層面無創造利於守貞的帶有性別隔離色彩的理想環境,國家又在制度上對貞潔進行強有力的維護時,婦女陷入了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她們必須守貞,另一方面她們難以在生活場景中完全屏蔽潛在的性騷擾。在這種環境下,為了能夠保住自己的名節、利用法律伸張正義,往往要支付無比慘重的代價。而當代女性面臨的也是清代婦女處境的變體,不同的是當代女性有了更多受教育機會,思想覺悟更高,有能力爭取更多的話語權,或許有機會改變自身處境,不讓羞忿自盡的悲劇重演。

文/戴桃疆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澎拜新聞《私家歷史》(原標題:清代遭遇騷擾的女性:為了守貞,要以生命為代價補全自我人格)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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