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派、公司派如何互搶經營權?4種招式稀釋敵方持股,一文看懂經營權爭奪內幕

2022-12-0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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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派、公司派如何互搶經營權?(圖/Pxhere;作者/rawpixel.com)

市場派、公司派如何互搶經營權?(圖/Pxhere;作者/rawpixel.com)

公司派在面對市場派之敵意併購或經營權爭奪時,實務上常見用以稀釋或減少市場派持股比例之防禦方法,包括增加公司派或支持者持股之股份交換、私募、實施庫藏股買回,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及依《公司法》、《證交法》、《企業併購法》等相關規定,排除市場派股東取得股份之表決權等方式,分別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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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增加公司派或支持者持股

面對市場派之敵意併購或經營權爭奪,公司派為穩定公司經營權,除了加碼買進公司持股、徵求委託書,以確保掌握之股權比例能夠與市場派抗衡,多數時候,囿於市場上股份交易量不足,或因購買股份之資金有限等因素,使得公司派須同時考慮採取以下方式,以增加公司派或支持者持股。

1. 股份交換

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定,公司得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發行新股做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且此發行新股不受《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限制,即無須保留一定比例予公司員工承購,亦無須讓原有股東按照其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因此,股份交換成為公司派引進盟友鞏固公司經營權之首選防禦方式。

實務上,曾運用股份交換稀釋市場派持股比例之相關案例有:

(1)矽品及鴻海換股案

日月光在104年8月21日宣布,自同年8月24日起至9月22日公開收購矽品普通股及美國存託憑證,計畫公開收購矽品股份最高數量7.79億股,約當矽品25%普通股股權。其後,鴻海和矽品於同年8月28日宣布,將以交換新股進行策略結盟,雙方換股比例為矽品2.34股換鴻海1股,鴻海與矽品以股份交換方式受讓對方增資發行之新股股份後,鴻海將持有矽品8.4億股,占矽品增資後約21.24%股權,矽品則將持有鴻海3.59億股,占鴻海增資後約2.2%股權。同時將導致日月光公開收購矽品最高股數7.79億股之收購目標即使達成,持股比重亦將降至19.68%,而未能因此成為矽品第一大股東。

(2)頎邦及聯電換股案

面板驅動IC封測廠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頎邦)為鞏固經營權、防禦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華)入主,於110年9月3日宣布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聯電)換股結盟,由頎邦增資發行6.7萬張普通股,交換聯電增資發行6.1萬張普通股,以及聯電旗下持股100%的子公司宏誠創投所持有的1.6萬張聯電已發行的普通股,雙方換股比例為聯電1股換發頎邦0.87股。股份交換完成後,頎邦將持股聯電0.62%,聯電及宏誠創投合計持股頎邦約9.09%,成為頎邦單一最大股東。

(3)東元電機及華新麗華換股案

東元電機為防禦寶佳集團爭奪經營權,110年11月與華新麗華達成發行新股換股合作協議,由華新麗華以205,332,690股,交換東元電機171,103,730股,換股比例約為華新麗華每1股換發東元電機約0.83股,預計換股交易完成後,華新麗華將持有東元電機約8%股權,東元電機則將持有華新麗華約6%股權,寶佳集團持有東元電機股權雖因此遭稀釋降至25.7%,但仍是東元電機單一最大股東,不過市場解讀認為,東元電機此舉乃攻防一體牽制市場派的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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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私募

依《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股東會特別決議對符合特定人資格者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且私募發行之股份無須依《證交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10%對外公開發行,亦無須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保留一定比例予公司員工承購,或讓原有股東按照其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除此之外,因私募之對象,《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3款規定明文肯認包含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因此成為實務上公司派防守公司經營權的常用防禦方法。

實務上,以私募方式稀釋市場派持股比例之案例有:

(1)菱光私募案

東元集團會長黃茂雄與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菱光)董事長黃育仁父子,因對東元電機經營理念分歧,各自尋求支持以爭取東元電機的經營權,黃茂雄陣營試圖透過鈺叡投資公開收購股權等方式取得菱光經營權,以削弱黃育仁陣營之持股比例,菱光收購案因而被視為東元電機經營權之延長賽。對此,菱光以充實菱光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以及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強化競爭力等為由,於110年9月1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通過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藉此稀釋東元對菱光之持股比例。

(2)泰豐輪胎私募案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為保衛公司經營權,於110年8月31日召開股東會,原擬透過私募與現金增資案,稀釋市場派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惟該二議案因贊成票未超過半數,最終未能通過股東會決議。

(3)光磊私募案

光磊先進顯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光磊)於110年7月1日股東會通過現金增資私募案,引進原為大股東的日亞化資金,市場派股東三得電子則認為此舉明顯是為稀釋其對於光磊之股權。其後,於光磊110年10月21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光磊改選7席董事,將三得電子提名人選全數逼退,由日亞化學全面主導並且接手董事會。

3. 實施庫藏股買回轉讓予員工

依《證交法》第28條之2第1項之規定及《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買回公司之股份以轉讓予員工。

但依《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然而,若公司買回自己之股份,則可以減少在外流通股數,藉以鞏固公司派經營權。實務上,曾運用實施庫藏股買回轉讓予員工的方式,稀釋市場派持股比例之相關案例有:

(1)菱光反制鈺叡收購實施庫藏股案鈺叡先宣布以每股29元、總價約18億元收購董座為黃育仁的菱光50.1%股權,後菱光董事會決議實施庫藏股計畫,買回公司股份650萬股轉讓予員工,其中買回區間價格為24元至38元,價高於鈺叡公司收購的29元以反制鈺叡的收購。

(2)中福出售子公司案

中福國際股份公司將子公司福興投資51%股權售予董事長控制之公司中福整合行銷公司,使得原本福興所持有之中福公司庫藏股不再依《公司法》第179條無表決權,以便鞏固公司派經營權。

4.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至第10項規定,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依此規定,得以無償或有償方式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員工,公司章程並得明定發行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惟需注意,在公司章程所定授權資本額不足之情況下,上述稀釋市場派持股比例的防禦方法,通常須經股東會決議方得為之,故若公司派預期股東會決議結果恐對己方不利時,上開方式即不具採行可能性。

故公司實有未雨綢繆之必要,定期檢視公司股權結構,對於可能的經營權變動及影響等進行策略規劃,例如:逐步提高授權資本額,於必要時以董事會決議增資發行新股,引進白馬騎士與之進行股份交換等,而無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以防市場派之突襲,及時有效地達到防禦效果。

作者介紹:萬國法律事務所

台灣知名頂尖法律事務所。民國63 年,由范光群、陳傳岳、黃柏夫及賴浩敏四位律師共同創立。

從傳統工商業開始,迄網際網路、電子商務興起,乃至新興的生物科技及金融創新,始終站在經濟發展的第一線,協助國內外的公司、企業家、機構或組織,解決自科技與經濟變遷所引發的問題,達成企業與機構使命,並促成產業升級,與台灣經濟持續繁榮發展一同前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天下文化《問鼎:經營權攻防策略​》

責任編輯/郭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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