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繳健保費不會被註銷身分證,為何沒買強制車險就要被註銷車牌?

2022-08-0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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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車險做半套 只要錢不要命

期望本國的強制車險,不只是目前錢來錢去的操作,應該要有更專業的運作,才能達到強制車險的立法目的。對此,可能很多人會譏笑筆者怎麼這麼外行,強制車險都賠得很快,早就做到讓車禍受害者迅速得到補償的目的!其實,這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強制車險的立法目的,不只一項,除了政府在上述51-1條立法理由,有寫到讓車禍受害者迅速得到補償之外,還有被漏寫的「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這一項。請問這一項我們做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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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十多年來強制車險的產、官、學注重的立法目的,絕大部分只在乎一兩百億的錢要怎麼收,怎麼給,對於維護交通安全則寥寥無幾。這也就是說,強制車險多年來只做半套,雖然金錢補償的這一半做得很好,但身命安全這一半卻幾乎沒做,可說是要錢不要命;讓用路人安全,遠比讓用路人在車禍後得到補償還重要!

強制車險要做到維護交通安全目的,需要專業經營才能做到,至少需要好的公平對價原則才有可能,但本國包括強制險的車險,如上述,保險官商至今都還會弄出完全違背保險基本原則,也違反基本人權的「強迫民眾買不會出險的保險」,專業觀念真的很弱,有待加強。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1條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保險係透過本 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 化上開立法目的之實 踐,爰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 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 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 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 牌照。

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險契約屆滿三十日前,保險人應發送續保通知書;另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 作業處理辦法第三條 規定,保險契約屆滿後 三十日內,保險人應至 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 通知;又為維持本保險 投保率,對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第二個月仍未投保之機車車主,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本會保險局及 8 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再次寄送本保險到期 通知,提醒車主投保,故現行機制已多次通知投保義務人投保,併予敘明。


作者為資深保險業從業人員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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