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虐未成年女學生26萬人看!韓國最變態的網路性犯罪「N號房事件」,被害少女最小才11歲

2022-06-1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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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獨立記者揭露出牽涉龐大群體的「N號房」(Nth Room)性剝削與性侵案件,目前已知至少有七十四名女性被合謀勒索。(美聯社)

南韓獨立記者揭露出牽涉龐大群體的「N號房」(Nth Room)性剝削與性侵案件,目前已知至少有七十四名女性被合謀勒索。(美聯社)

二○二○年三月,南韓有獨立記者在經過秘密調查之後,揭露出牽涉龐大群體的「N號房」(Nth Room)性剝削與性侵案件。這場被稱為「N號房」的網路色情暴力事件,有多名嫌疑人在以加密功能著稱的通訊軟體Telegram上開設大量私密聊天群組,並在這些群組內有償提供透過威迫誘拐取得的女性身體與性方面的影音圖像內容,包含非法拍攝的性侵害、性虐待視頻、照片等。在這些付費觀看的影音圖像中,許多受害女性被威迫利誘充當「性奴」,目前已知至少有七十四名女性被合謀勒索,其中包括十六名未成年少女,年齡最小的只有十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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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N號房」事件

根據韓國媒體報導,「N號房」最初由名為「GodGod」的網友在二○一九年創建。為了躲避搜查,創建者和管理員除了提前在平臺Telegram上建立多個聊天群組,更不斷新建、解散聊天群,群組內傳播分享以對女性的性剝削行為為主的付費淫穢資訊,並將這些聊天室命名為「一號房」、「二號房」等。此後,Telegram上衍生了三十多個類似群組,被統稱為「N號房」。在這些群組中,以用戶名稱為「博士」所開設的一系列「博士房」最為猖獗,內容也最為暴力、殘忍。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犯罪者不但以非法與暴力手段侵害受害者身體自主權,更以「收費會員制度」招攬了至少二十六萬多個觀看者。除了提供內容、收取入場費之外,「N號房」也要求會員必須分享色情內容的視頻或圖片。意即,會員必須自製、傳播交流非法色情內容的視頻或圖片(如偷拍女性親友等)以維持會員資格。此外,「N號房」更涉及透露受害者真實身分資料、與涉及引導安排或教唆性侵與性虐待等暴力與剝削發生。

「N號房」事件爆發之後,引發全韓國人民的憤怒,要求青瓦台公開嫌犯長相與個資的請願數突破兩百五十萬,連署要求公開二十六萬名觀覽者個人資料的請願人數則高達一百八十萬,創下了韓國歷史上五天內請願獲得的最高同意數。面對民意聲浪,韓國警方召開了個人訊息審議委員會,並正式公開「博士房」營運者趙主彬(音譯,조주빈)身分證大頭貼。文在寅總統也做出承諾,將以政府力量設法刪除流傳於網路的所有涉案影片,並表示有必要針對二十六萬名性剝削群組的觀覽者,予以全數調查。但在韓國現行法律下,這些「N號房」會員的行為是否能受到懲罰,仍面臨重重挑戰。

25歲的趙主彬是南韓「n號房」性剝削案件主嫌之一。(取自You Tube)
趙主彬是南韓「N號房」性剝削案件主嫌之一。(圖/翻攝自YouTube)

相關暴力防治制度──付費觀看者應否受到懲罰?

韓國現行《性暴力法》,除了懲罰散播不法影片,也針對利用不法內容盈利,訂有最高達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罰。韓國《兒童及青少年保護法》則針對性剝削影片等訂有五年以上到有期徒刑的罰則。在「N號房」性剝削與性侵案件爆發之後,韓國有不少民眾認為付費觀看者是性暴力的共犯,因此呼籲修改《性暴力法》,使付費觀看者能受到應有的處罰。

「N號房」事件被披露之後,綽號「博士」的主嫌之一趙主彬總共被控十四項刑事罪行,包括涉及未成年人士的性剝削、製作及銷售性剝削影片,以不法影片獲利等。二○二○年十一月,韓國法院判處趙主彬四十年有期徒刑,以及個人資料公開十年、就業限制十年、穿戴電子腳鐐三十年,罰款逾一億韓元。「N號房」另外兩名成年共犯分別被判處十三年及十五年監禁,一名未成年共犯被判處五年至十年監禁。至於會員方面,則有兩名「博士房」付費會員分別被判處七年及八年監禁。

相較東亞,歐美許多地區目前針對色情犯罪與性暴力的監管與立法規範比較嚴苛。尤其在付費觀看者的部分,若有兒童性犯罪等涉及未成年者的犯罪就會有比較重的刑罰。由於國家眾多、牽涉到的法律也比較複雜,在這裡我們以兩個美國牽涉數位平臺上性暴力的例子來做說明。案例一是二○一九年美國與其他國家執法機構聯合破案,關閉一個全球最大兒童色情網站。在此案件中遭到判刑者,就包括使用比特幣「購買下載」內容拍攝十二、十三歲孩童數支影片而被判處十八個月監禁的網站使用者。案例二是有一位美國小學老師因「下載觀看」、「持有」近上萬份兒童色情影片,刑期累積被判處六十年徒刑。

偷拍與色情報復犯罪

事實上,在二○二○年初「N號房」性剝削與性侵案件被披露之前,二○一九年的韓國社會便風波不斷,爆發出了包含BIGBANG 前成員勝利涉嫌性侵及嫖娼、歌手鄭俊英犯下多起性暴力及偷拍事件、女星具荷拉自殺等等。而談到「N號房」、鄭俊英與具荷拉的事件,就不得不提及南韓盛行的「偷拍」文化。

二○一九年自殺身亡的女星具荷拉,雖然曾患有憂鬱症,至今也沒有人能完全確定其自殺的確切原因。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具荷拉在生前與前男友崔鐘範有互毆家暴,並被對方以性愛影片威脅的事件記錄。二○一九年,韓國法院以恐嚇、強迫、傷害、毀壞財物等罪名,判處崔鐘範有期徒刑一年半,並可緩刑三年。這些罪名之中,並沒有「非法拍攝」一項。因為針對性暴力與色情報復威脅等部分,法官以「拍攝當時兩人處於親密關係,且當事人未拒絕」為考量,即便女方不知情,也沒有深入處理判刑。

如果相關事件發生在臺灣呢?目前,臺灣除了《刑法》的「妨礙性自主罪」篇章之外,尚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等法律定義並處理性暴力等妨害身體權與自主權的犯罪。另外,針對未成年者的犯罪,則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來做特別規範。有關網路色情犯罪的部分,《刑法》「妨害風化罪」篇章中有:持有、公開、散播、製造「猥褻」內容與物品等相關罪責。

在臺灣現行法律下,若是對方同意拍攝,只有在被拍攝者是未成年人時,能按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若被拍攝者是成年人,則只會受到《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的處罰。就算是「色情報復犯罪」,也跟散布色情片的行為適用一樣的處罰規定,只需要面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數位平臺上的性暴力

在當代,數位平臺上的性暴力與犯罪行為屢見不鮮。網路上常見的性暴力行為包含:「未經當事人同意製作、取得或散播身體性愛等圖像影音」、「在遊戲、社群網站等空間發生的性騷擾與暴力、跟蹤行為」、「以個資或其他手段控制威迫他人身體自主權」等,即使是當初經當事者同意而拍攝的私密影片,也有例如因不和分手,一方報復而擅自傳播的「色情報復犯罪」。

許多案例都一再提醒我們,網路上所見的性與身體相關內容的背後,都可能有許多實際上正遭受性暴力與剝削的受害者。而相關的暴力與犯罪,不只牽涉妨害身體與性自主,也可能還涉及妨害人身自由、隱私與個資、非法網路使用與資訊取得、兒童與青少年的剝削等。

網路色情與性暴力犯罪在當代是涉及多重媒介與行為、傷害與罪刑、背景脈絡、當事人隱私及自主權的複雜案件。從韓國、臺灣與歐美國家相關暴力防治制度面上的討論,我們除了思考在法律面上可以如何保護被害者、應對處理加害者的暴力行為,針對如何去除「性」的污名化標籤、支持人們健康面對性與性教育相關議題,以減輕被害者擔心尋求相關協助後遭污名化、二度傷害的擔憂,也是相當值得思考,並有待解決的課題。

思考題

韓國「N號房」事件被披露之後,其中的付費使用者遭到不少猜疑批評,也有人擔心自己的親友就是犯罪或暴力的共犯。你認為在網路上的「觀看」、「傳播」行為,會助長性暴力與非法內容製造嗎?

作者介紹|公民不下課

我們是一群具有人文社會科學背景、在海內外各地讀書工作的青年們,有感於臺灣諸多公共議題相關的討論百花齊放、立場多元,於2019年集結,以「議題討論輕鬆入門」為目標,運用社群媒體經營,透過國內外時事與社會議題的懶人包整理,分享我們認為重要的事物與價值,以及從社會科學視角觀察世界的方法。

我們是徘徊於世界各時區、穿梭於龐雜資訊的20代,希望能提供一個起點,邀請更多人加入,討論身邊大小事與廣闊世界的運行之間的關係脈動。

當放學鐘聲響起,公民課下課,公民不下課。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平安文化《寫給公民的40堂思辨課:人氣知識平台「公民不下課」,寫給現代台灣人的公民議題讀本!從世界到日常,這些事情,你真的應該要知道!》(原標題:網路色情與性暴力犯罪──從韓國「N號房」事件談起)

責任編輯/邱劭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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