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胎假、產假到底可以請幾天?別再霧煞煞!懷孕生子、產後育嬰,準媽媽勞工權益一次看懂

2018-05-1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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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第2個星期日是一年一度的母親節,預祝各位辛苦的媽媽勞工佳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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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肩挑工作、家庭重任的職業婦女,歷經懷胎十月,再重返職場,無疑是漫長且需要充分休養的過程。從法律的角度,懷孕、生產到產後,配偶與雇主又有哪些不可忽視的勞動權益呢?

當女性決定成為母親,不只面臨身體考驗,更要面臨職場潛在風險。對此我國法律針對懷孕、生產等不同時期,提供包含休假、薪資與工作內容限制等勞動規範,希望減少媽媽們在工作與職場之間所面臨的壓力。而且事實上,在現代「性別友善」理應成為基本原則的職場環境裡,男性工作者或雇主更應該銘記在心。

首部曲:懷孕

1. 工作時間

如果女性勞工發現自己懷孕,首先要注意工作時間。根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49條,懷孕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也就是晚上10點到隔天上午6點,基本上是絕對禁止,加班或值夜班都是如此。也就是說,原本值夜班的女性勞工,勢必要調整原本上班時間。

2. 職務調動

在工作內容上,可以要求雇主將其轉調較為輕易的職務或業務,例如調為日班。根據《勞基法》第51條,在懷孕期間,如果勞工主動申請轉調比較輕易的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值得注意的是,條文並未要求雇主主動調整職務,因此準媽媽們如有需求,切記應主動提出。

3. 不得歧視

雇主不可因為女性懷孕而給予差別待遇。雖然過去不乏懷孕期間遭到解雇或留職停薪的爭議,但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在訂定勞動契約時,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一旦結婚、懷孕」就離職、留職停薪,甚至解雇等規定,也不得在升遷或分發或考績上給予歧視待遇。

4. 產檢假/陪產假
女性懷孕期間,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懷孕期間應該給予5天產檢假,另外在女性勞工生產時,配偶也有5天的陪產假。產檢假還可以依女性勞工的選擇,拆為10個半天或是40個小時去實施,這兩種假別雇主應該照給薪資。

5. 安胎休養假

如果產檢過程中,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則可以根據醫師所開的證明,另外請安胎休養假。不過安胎休養假與產檢假不同,根據《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安胎休養假應該列入病假計算,如果是從薪資來算,一年內病假在30天內給予半薪,如果超過30天則不予計薪。

6. 避免危險業務

若從事比較危險的業務的女性工作者,例如重物處理,或在有害幅射、化學物、甚至微生物環境下工作者,更應該避免在懷孕期間從事這類的工作。以量販店的工作為例,「搬運重物」可能是最常面對的工作。懷孕女性在搬運重物上也有明確規定,如果是斷續性地搬動重物,不可超過10公斤;如果是持續性的作業,則不可超過6公斤。

二部曲:生產

當媽媽勞工順利生產,與她最切身相關的勞動權益,非產假莫屬。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如果是「分娩」(懷孕滿20週以上),就給予8週,也就是從生產開始算56天的產假。

如果懷孕未滿20週,不幸流產,法律同樣給予產假保障。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者,有4個星期產假;如果是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產假1星期;若未滿2個月,則為5天。

薪資計算方式上,則還要加上「雇用時間長短」的變數。不論是否順利分娩,如果母親受雇期間在6個月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給;若受雇期間未滿6個月則為半薪。

如果懷孕未滿3個月即流產者,根據勞動部函示,由勞資雙方協商。最極端的狀況下,雇主確實可以不給,惟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但反過來說,勞工也有權利改請病假,也就是說,一年內如果未滿30天,還是有半薪。對於配偶而言,也有陪產假的部分,陪產假薪資照給。

三部曲:產後養育

媽媽勞工產後雖然順利回到工作崗位,但上下班時間勢必配合小朋友作息,另外工作時除了需要多休息,還得額外撥出時間哺餵母乳。因此根據勞基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有幾項權益是需要注意的:

1. 哺(集)乳

正如本專欄在2月號提到的「哺乳時間」規定,如果子女未滿2歲需要親自哺乳者,除了原本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天另外給予哺乳時間總計60分鐘,並且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若在正常工時外延長工時超過一小時以上者,雇主也要另外給予哺乳時間30分鐘。

另外如果公司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就應該設置哺集乳室,另外也應該提供托兒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外部機構合作,提供員工托兒服務。

2. 工作時間

媽媽在工作時間安排也能適度調整。如果子女不滿3歲,且公司人數在30人以上,可以請求以下兩項調整之一:

(1)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不可請求報酬
(2)調整工時,例如從原本的「朝九晚六」,改為「朝八晚五」

3. 家庭照顧假

如果小孩遇到疾病或重大事故,需要受雇者親自照顧,也可以臨時請「家庭照顧假」。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一年最多7天,與事假合計一年不得超過14天,且均不給薪。二者不同之處在於,家庭照顧假不應列入員工出勤考績,也不應影響全勤考績或是其他相關處分。

4. 育嬰留停

如果父母在每個子女3歲以前,認為有親自照顧必要,也可以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只要受雇期間達6個月,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不得超過2年。如果有子女在2人以上,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育嬰留停期間,受雇者一樣可以享有社會保險,原本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部分,則轉由政府負擔,如果勞工有另外提撥退休金比例,則得延後3年繳納。並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9-2條規定領取依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六個月的育嬰留停津貼。
留停結束後,除非面對特殊狀況,雇主不得拒絕復職。

雖然大多生育相關勞動法規與「媽媽」有關,但事實上「沒有人是局外人」,現代男性也應該分擔養育責任。因此,上述這些從懷孕、生產到養育的過程,不僅女性要注意,另一半更得謹記在心。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陳業鑫臉書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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