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月中離職,未做滿一個月薪水怎麼算?薪資、勞健保計算方式一篇文簡單看懂

2022-03-0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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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到離職時,除了薪水計算要注意,勞健保退保、轉出的時間點也十分重要。(圖/518職場熊報)

員工到離職時,除了薪水計算要注意,勞健保退保、轉出的時間點也十分重要。(圖/518職場熊報)

員工到離職時,除了薪水計算要注意,勞健保退保、轉出的時間點也是,以免影響到保險費用計算。雇主沒有在員工離職日當天退保,比如提早退保的話,將會影響到員工保險效力,如果員工有損失也需要由雇主負責賠償!以下分享有關破月薪資計算、勞健保退保方式,透過3個常見QA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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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月離職薪資計算方式

Q1、破月薪資的意思?

破月是指不足一個月的薪資計算方式(未足月薪資),因為一年當中有大小月,大月為31日、小月為30日,而2月份會遇到28、29日,當新進員工月中「到職」,或是在職員工月中「離職」時,人資在計算薪水時都可能遇到這個問題。

Q2、破月薪資如何計算?

大小月薪資計算有不同嗎?這要看公司在勞工到職時有沒有和期約訂好月薪的計算方式是否因大小月天數不同有差別,但其實多數雇主並不會特別約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要回歸《民法》第123條規定,以每月30天,不分大小月的方式來計算破月薪資。也就是說員工一日工資都是一律除以30日來計算【月薪總額÷30日=一日工資】,又如果遇到破月到離職的情況,則最後實發薪水則再乘上員工實際在職班天數(包含例假日、休息日)【一日工資X破月者在職天數】,惟2月份較特別,因為月薪已經固定30天來計算,應按照在職天數再加上1(當2月為29日)、2天(當2月為28日)工資計算,才比較沒有爭議。

舉例1:新人妹月薪30,000元,在2022年1月16日離職,1月份在職天數總共為16天,則薪水為16,000元【1,000元X16日=16,000元】。

舉例2:新人妹月薪30,000元,在2022年2月16日離職,2月份在職天數總共為16天,則薪水為16,000元【1,000元X(16+2)日=18,000元】。

另外也要特別提醒雇主們,建議薪水用「加項計算」(依在職天數計算),因如果用「扣除法」(扣除不在職天數)來計算未足月薪資,恐怕會有少給的情形,而涉及違反《勞基法》第22條薪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可罰2-100萬。

舉例:新人妹月薪30,000元,如果1月16日離職,B老闆應發給多少薪水才正確?

用加項計算:新人妹1月份在職天數(包含例假日、休息日的日曆天)為16天,薪資為16,000元【1,000元X16日=16,000元】。

用扣除法計算:新人妹1月16日離職,1月份共有15天不在職,薪資為15,000元【1,000元X(30-15)日=15,000元】。

上述扣除法比加項少了1,000元,而1月份薪資因以加項計算,發給新人妹16,000元才正確。

另外,多數人資、雇主應該都知道勞保是以「天」計算、健保是以「月」計算,但有的員工只做幾天就離職了,如果當日作業來不及退保有關係嗎?員工月中離職,如何正確計算當月勞健保費用?以下將為您仔細說明:

二、破月離職勞工保險退保方式

Q1、未在離職日辦理勞保退保可以嗎?員工在放假日離職該怎麼辦?

勞保為在職保險,因此員工離職當天,雇主就應該在當日辦理退保,並檢附離職證明文件、退保申請表送到勞保局,最晚截止日為當天24時(勞保條例§11、勞保條例施行細則§14Ⅳ)。特別提醒雇主們,勞保加退保都是不能用補繳保費方式來追溯加保的,如果被查到除了會被罰錢外,假設有員工因此權益受損,雇主也要負賠償責任。

然而,實際上常有員工剛好在例假日、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因颱風宣布停班等放假日離職,或是在夜間(當天17點-24點)離職,又或者人資要辦理離職退保時碰到郵局未營業、勞保局未上班,因此勞動部放寬規定,雇主最遲可在下一個上班日辦理退保,則退保日期可以更改為離職當天。

舉例:11月15日是週日,新人妹在當天離職,則雇主最晚須在11月16日將書面資料寄給勞保局,新人妹的勞保會在11月15日退保。

Q2、員工月中離職(不足月、大小月) ,勞保費如何計算?

勞保費是用實際在職加保天數來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分大小月都是用「30日」來計算保險費,因此勞保不論在當月份30日或31日退保,當月保險費都是收30天

但如果員工是在「月中」離職退保,當月的勞保費計算方式可能有以下情形: 

1.離職當月退保保險費從當月1日計算到「退保當日」或「當月底」

▌當日離職:

小月舉例:2月8日退保,保險費計收8天

大月舉例:12月15日退保,保險費計收15天

▌當月底離職:

小月舉例:2月28日退保,保險費計收28天

大月舉例:12月30日退保或12月31日退保,保險費都是計收30天

2.同月份到職又離職保險費計算期間從加保當日計算到退保當日或當月底

▌當日離職:

小月舉例:2月3日加保,2月18日退保,保險費計收16天【18-3+1=16】

大月舉例:12月5日加保,12月20日退保,保險費計收16天【20-5+1=16】

▌當月底離職:

小月舉例:2月18日加保,2月28日退保,保險費計收11天【28-18+1=11】

大月舉例:12月20日加保,12月31日退保,保險費計收11天【30-20+1=11】

大月舉例:12月30日加保,12月31日退保,保險費計收1天【30-30+1=1】

三、破月離職全民健康保險退保方式

健保性質和勞保不同,且健保不能中斷,即使員工離職、待業期間如果符合全民健保的保險資格身份就應該投保。

Q1、未在離職日轉出健保可以嗎?

雇主應在員工離職當日3天,將健保轉出單填寫好送至健保署辦理退保(健保法§15Ⅵ)。另外,健保收費方式和勞保不同,是以一整個月為單位來計算,也可以追溯補繳保費。

Q2、員工月中離職,健保費如何計算?

員工應付的健保費是由雇主負責扣繳,如果員工在公司做到當月底最後一天離職,雇主應扣繳當月健保費;但員工如果不是在月底離職(月中離職),雇主就不用繳當月保險費,應由員工下一個投保單位負責投保(可能是區公所、職業工會、新公司等)(健保法§30Ⅱ)。

因此,雇主如果有不小心扣收員工當月的健保費也要退還給員工,健保署應會向最後一個投保單位收取保險費;又雇主如果收到員工的「中斷投保保險費通知單暨繳款單」,可以請員工自行繳納即可,不用幫員工處理該費用。

至於員工在月中離職退保,健保又會向誰收取費用呢?以下參考健保署公告的保費計收原則,小編也舉了例子讓您了解喔:

1.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轉入)紀錄,無退保(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舉例:阿明在2021年5月5日到職,並持續工作未離職,因健保沒有退保轉出紀錄,則雇主應計繳阿明5月份健保費。

2.保險對象全月在保,當月最末日轉出→由健保署核定為次月1日生效,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舉例:小希在2021年10月31日離職,雇主於當日辦理健保轉出,健保署核定2021年11月1日生效,雇主應繳納小希10月份健保費。

3.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非於當月最末日有轉出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保險對象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投保,並請注意投(退)保日期之銜接,以該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舉例:阿孟2021年11月3日到A公司上班投保,並在同月20日離職退保,因11月最末日並沒有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不須計收阿孟11月份健保費。

4.保險對象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轉出紀錄者→以當月最末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保險對象全月保險費。惟當月辦理退保者 (死亡、除籍、失蹤滿6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

舉例:阿澤2021年10月1日在A公司到職加保,並在同月10日離職轉出健保;隨後應徵上B公司於同月15日上班、20日離職退保;最後又到錄取C公司,於同月28到職並持續在職中,則10月份最末日在C公司投保,應由C公司繳納阿澤10月份健保費。

看完上面的案例是否都理解了呢?員工離職健保轉出的部分,只要記得員工非當月底最後一天才離職轉出,公司不用扣繳當月健保費就可以了,是不是很簡單呢!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職場熊報(原標題:員工月中到職離職,破月薪資、勞健保費如何計算?)

責任編輯/焦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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