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幸吟專欄】發現自己私密影片被外流,千萬別默不吭聲!3個防身管道、適用法條一次看

2021-11-1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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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行法律來說,受害人一旦發現自己的性私密影像外流,有沒有什麼條文可以保護她們或他們?有哪些情況要面對?婦援會又是如何跟求助者說呢? 杜瑛秋執行長說,每一個人的需求不同,包括法律意見、影片如何下架、是否報警、怎麼跟對方談,包括分手演練等等。「那是我們交往時,同意拍攝的性愛影片,現在分手了,希望可以拿回影片,也希望對方切結保證刪除、絕不外流」。這名女性受害者說,她的未來,不希望活在「與前任的性愛影片、可能隨時被曝光」的恐懼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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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提告,有哪些法律條文適用呢?

一、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 235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二、恐嚇取財罪,如果拿影片威脅付費,可能涉及刑法第 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恐嚇威脅罪,「如果不復合我就散布出去」,若出現這樣的言論,可能觸犯了刑法第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變臉色情片」爆發當晚,蔡英文總統就在臉書發文,宣示會針對換臉色情犯罪等多種類型的網路性別暴力,重新盤點法規,研擬推動修法工作;第二天,也就是10月19日,法務部長蔡清祥到立法院備詢時承諾,會在一個月內提報修法加重刑罰。

雖然「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古有明訓,但現有法令與執政黨有意修法而非立專法的方向,顯然與第一線工作者的期待有落差。婦援會強力主張,修法難以遏止加害人、保護被害人,政府應盡速立專法,早日通過《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為什麼要立專法?杜瑛秋執行長以她長期服務性別暴力受害者的經驗指出,滿18歲以上的成人,如果性私密影像被散布或被侵犯,「根本無法可管」。

如果未成年,可以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不論拍攝、散布、販賣都可依法處理,也有社工可以服務被害者。成人適用的是前面提到的刑法相關條文,「但不是每個個案都想要進入刑法,進入刑法要面對加害人,有的個案會感到恐懼。」「我有一個個案就非常害怕面對加害人,每次訴訟我都要陪著她。」而這樣的陪伴,是因為婦援會剛好提供了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服務才有。

杜瑛秋執行長進一步解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也都有社工可以協助。但如果不屬於這三法的範圍,就沒有資源、沒有社工、沒有補助、沒有法源要求影片下架、沒有辦法保護被害人隱私。「曾經有服務對象,進入訴訟後被曝光,因為不在性侵、家暴、兒少三法之內,不能要求隱匿足以辨識的個資,甚至連被害人名字、散布的關鍵字都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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