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改那麼爛,還叫我們做功德?他提出英國當例子,人家可是這樣保障勞工

2017-11-30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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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年有28天「法定帶薪休假」(年休假annual leave)的權利:雇主可以決定,國定假日(bank holidays)是否計算於此年休假中。法定休假為28天,不因為工作日少(例如一週上班四天而非五天)而減少(反之亦然)。雇主可以拒絕勞工在一特定時間休假,但雇主不得全然拒絕勞工休假。一般來說,勞工必須在希望休假期間兩倍時間前告知雇主,例如,休假一日必須在兩日前告知雇主。雇主可以告知在特定時間不得休假,但必須在相當於請求休假時間前告知勞工,例如拒絕對於兩週的休假請求,必須在兩週前告知勞工。年休假如在該年度沒有請完,8天為最大延期假期。如果因為疾病因素,則20天為最大延期假期。病假期間依舊計入年度帶薪休假增長的權利。帶薪休假的工資以請假前12週的平均給付工資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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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之中,英國法規甚至提供,雇主與單一勞工(與週日工作一樣,皆為特例,其他條件則由集體協約的方式進行)選擇不受(opt-out 48 hours a week)平均週工時48小時限制的更大彈性。勞工可以在事後選擇反悔此項放棄保護的選擇,勞工7日前告知,或是如果有書面合約,則是勞工30日前告知雇主的狀況下,雇主不得拒絕。

此處,交通運輸事業員工,沒有此選擇不受保護的權利,並由其他法規對於工作時數有更嚴格的規定。依照筆者所知的顧問行業,此項「選擇不受保護」的條款,是普遍的制式契約。相關報導也指稱,此條款,是常見合約的一部份,雖然勞工有事後反悔的機會。

由此可知,作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英國,WTR確實給予資方極大的工作安排的彈性,甚至沒有任何關於超越正常工作時間(一般來說是早上9點到下午5點)的規範(亦即沒有「反社交工時」的法律概念);「加班費的算法」確實交由集體協商來決定,所謂連續上班12天的狀況確實可以發生,而且合法(亦即12天後修2天)。

話雖如此,筆者認為英國很大程度上是採取以價格干預的策略,英國不論是保守黨或是之前所謂「新工黨」,皆以利用市場力量(harness the market power)作為政策主軸。National Living Wage的制訂過程反應此傾向,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所謂的「利用」市場力量,千萬不可誤解為「放任」市場,因為必須進行「技巧性的干預」。

依照Financial Times 的報導,National Living Wage最主要是針對低薪、低生產力族群的干預政策,低薪族群佔比(少於所得中位數之3分之2者),自2016實施以來已經下降到低於20%,是英國自1980年代以來的新低。National Living Wage由獨立委員會Low Pay Commission所建議,由英政府決定是否採納。對雇主最高開罰上限為,對單一勞工違規,2萬英鎊(稍低於大學生畢業年薪)。我們可以這樣認識,NLW是一個消除低薪的薪資水準,並且沒有區分全職、兼職與其他勞動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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