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改那麼爛,還叫我們做功德?他提出英國當例子,人家可是這樣保障勞工

2017-11-30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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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逐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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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週工時不得超越48小時:此平均值是以計算時間起點往前推17週的時間,並且不計入帶薪休假與病假期間。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對於「工作時間」的定義廣闊:工作相關的學習訓練、工作中的旅行時間(例如,業務代表去見客戶的旅行時間)、工作午餐、在國外工作期間、給付的超時工作(overtime)、無給付的被要求的超時工作、在工作地點的待命時間、任何在契約內言明的工作時間、如果沒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那麼在工作日離開家門去工作與回家工作結束之間的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規上,超時工作(也就是超越契約上定義的normal working hours,超越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加班)並沒有任何規範,給予資方極大的彈性,唯一的規範是,發薪週期內(可從1天到31天)的平均小時工資不得低於全國生活工資(National Living Wage)。加班工作竟然可以沒有給付薪資。

依照法律規範,「超時工作屬於集體協商範圍」,根據BBC的報導,這種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最引人注意的是反社交工時antisocial hours(例如夜班與星期六日),這完全是職場的通稱,並沒有法律上的定義,大致上來說,一般會給付同等小時工資,或是15%-30%增額的小時薪資,或是再加以值班津貼(shift allowances)的方式來增加誘因。勞工不能被要求在週日工作,除非契約裡特別言明。勞工有權利事後選擇不要在週日工作,經由3個月預告期後,雇主不得拒絕。

平均夜間工作在24小時內不得超越8小時:夜間工作時段定義為,晚上11點起至隔天早上6點為止。在夜間工作時段工作滿三小時,即屬於「夜間工作者」,適用於開頭的額外工時限制(外加於原48小時限制,其計算方法亦以17週平均為期),只要滿足於在職場待命狀態,即屬於工作時間。但,需要24小時輪值的職務,例如醫院工作、保全工作,被排除於上述「夜間工作者」的額外保障。當「夜間工作者」,提出懷疑自己是否適合繼續夜間工作時,雇主需要提供免費相對應醫療檢查。當雇主在獲得醫生告知,該工作者有夜間工作所引起的健康問題時,在可能狀況下,必須轉換其到適當工作。

勞工享有以下三種「連續休息(rest breaks)」的權利:其一,在「工作日」,如工作長達6小時以上,則工作間享有至少20分鐘的「連續休息」。其二,在「工作日間」,在下班後,勞工享有11小時的「連續休息」,例如晚上8點下班,則隔天最早可上班時間為早上7點。其三,週休,勞工享有週休的權利,以一週內連續24小時,或是雙週內連續48小時為選項。雇主可以要求勞工何時在工作日休息,但必須在工作日中間(不可以是一開始,或是一結束)。勞工休息可以離開工作場所,並且只要在休息結束前,收到雇主要求返回工作,即該次休息沒有完成,不計算。如連續休息因其他因素錯過,勞工得以要求「補休息」。一週的休息時數加總為平均90小時,但不計入上述的工作日中的短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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