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關係時明明你情我願,為何事後還會被告?律師提醒:上床前請先注意1件事

2017-12-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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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人類數一數二私密的事,人們時而對其渴求,時而對其恐懼,不過不管和你發生性關係的對象是你夢想的六塊肌還是大肚腩、躺在你身旁的是蘿莉、姊系,是熊是狼,應該都沒有人希望因為幾分鐘的愉悅燕好,而面臨牢獄之災。因此,一則完全合法縱慾指南,實在是燈紅酒綠、魚水之歡的必備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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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做愛、愛撫、挑逗=性交、猥褻、性騷擾

人類對於性的慾望會以千百種方式展現,但是在法律上卻沒有管那麼多,大抵上就分成「性交」、「猥褻」、「性騷擾」,三種類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性交有兩種:第一種是「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第二種是「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所以不管是中出、口交、肛交、指交、拳交、按摩棒交、磨豆腐都算是刑法上性交。

而「猥褻」相對於「性交」概念上就較為複雜,同一個單詞因為呈現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如果「猥褻」是被人用動作做出來的話,泛指「足以滿足自己性慾,從他人眼光來看也是色慾展現的行為」,而如果涉及侵犯別人性關係的自主權利時,則這個滿足自己展現色慾的猥褻行為,則必須是性交以外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是獨自一個人在公園打手槍、兩個人上演活春宮,因為並沒有侵犯到別人發生性關係的自主權利,所以這個暴露於大眾的公然猥褻行為,包括了兩個人在公園中出、口交、肛交、指交等性交行為。但是如果是用暴力或其他方式,要求別人滿足自己的性慾的猥褻行為就會排除「性交行為」,這是因為刑法在處罰妨害性自主這個行為時,會因為行為人得逞的程度不同,還有對受害人的傷害不同而有輕重不一的處罰規定,畢竟中出跟顏射和揉屁屁顯然是不能畫上等號的!

至於性騷擾,因為還沒有達到影響受害人的性自主意思,也就是決定跟誰發生性關係的自由,而僅是滋擾了受害人關於性、性別可以不被干擾的權益。雖然侵害的強度不及強制性交及猥褻,卻也會讓人感覺不舒服,所以依法予以禁止。按照《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只要違反對方意願對其施行隱含有「性意涵」但非「性犯罪」的行為,並依對方順服或拒絕該行為,影響他工作、教育上的權益;或是透過各種表示方式如文字、言語、圖畫,侮辱對方、造成對方內心恐懼、冒犯,甚或影響其工作、教育或日常正常生活,都算是性騷擾行為。

其中,如果是趁受害者來不及抗拒、反應的情況,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私密部位的行為,因為時間非常短暫,就一般人來說根本不會產生性慾,所以沒有達到「猥褻」的程度。但是這樣帶有「性意涵」的舉動,不僅與被害人發生身體碰觸,更讓被害人承擔後續的恐懼及噁心感受,所以設有「有期徒刑」的處罰。

你情我願的性愛才是歡愉的性愛

在性行為的當下取得對方同意,是合法發生性關係的基本前提,台灣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犯罪,所要保護的正是「人」可以自由自在的決定是否要跟對方發生性關係(包括性交跟猥褻)的「自主」權利。如果你是透過壓制使對方被迫與你發生性關係,或是利用對方沒辦法妥適地決定要不要跟你發生性關係的狀態,這些並非你情我願的情況,都構成刑法上輕重不一的妨害性自主罪了。

如果是使用強暴、脅迫手段,用言語宣稱將對其不利的恐嚇,使用催眠術、藥物等其他任何一切妨害被害人決定自由的行為,就犯了強制妨害性自主罪;若是利用對方智能上的缺陷,精神、身體上的障礙或處於熟睡的狀態,則是觸犯了乘機妨害性自主罪;如果是利用自己監督對方的權勢,或扶助、照護弱勢者的機會,趁著對方承受很難說不的壓力或顧慮不利的後果,違背自己發生性關係的自由意志,就犯了利用權勢妨害性自主罪;如果是透過詐術讓對方以為自己是他的配偶,則犯了詐術性交罪。

說「好」就沒事嗎?

那麼是不是當對方說「好」,就沒事了呢?會這樣問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並非所有「人」都被肯認有完整的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自由意志」,如果要與你發生性關係者是未滿十六歲的人,立法者認為這些「小朋友們」,對於要不要發生性關係、要不要跟那個人發生性關係、要不要讓自己的身體私密部位給別人碰觸都屬於懵懵懂懂的狀態,所以跟這些小朋友做愛的人,無異是利用了小朋友們「懵懵懂懂」、「不完整的自由意志」,成功取得跟對方發生性關係的權利。

所以只要當事人明確知道跟他做愛的人是十六歲的人,或是就算沒有明確知道,依照一些客觀情況也大概可以知道同意跟他做愛的是未滿十六歲的人(像是還穿著國中制服),也算「妨害性自主」的行為。只有當你本身也未滿十六歲或是剛脫離「懵懵懂懂」不久,還是十八歲以下的少年郎或是一朵花,在兩情相悅、情投意合下,基於「兩小無猜」,在刑法上是可以減輕或免除你的刑罰的。

另外,如果是靠花錢得到的那句「好」,因為性交易專區在台灣尚未設立,性工作者普遍仍屬於「非法」狀態,所以當十八歲以上之人所為的性交易相對人是十八歲以上的人時,觸犯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會被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鍰;而為了杜絕雛妓,若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跟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關係,自然不會因為有沒有付錢改變它利用了小朋友們「不完整的自由意志」,所以就跟前面所說的一樣,屬於「妨害性自主」行為。

作者介紹| 法律白話文運動

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新媒體。對一般人而言,本該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因為內容有如文言文難懂,反而離人民越來越遠。於是,我們想透過網路與科技,發揮新媒體的各種想像,提供值得信賴的知識。

文/江鎬佑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聯合文學《江湖在走,法律要懂: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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