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兩情相悅變性侵?沉默不代表我同意?
事件主角:A女、王店長
事件時間:民國104年6月4日
事件地點:新北市某汽車旅館
事件概要:
民國104年6月,新北市一家餐廳的王姓店長,好心幫準備離職的員工A女約吃飯辦歡送會,聚餐結束後兩人意猶未盡,繼續約去KTV唱歌喝酒,最後兩個人到汽車旅館發生了關係。
你以為的不是我以為的
孤男寡女乾柴烈火
民國104年6月,新北市一家餐廳的王姓店長,幫準備離職的員工A女約吃飯辦歡送會,聚餐結束後兩人意猶未盡,其他參與的成員都說沒空,於是王店長與A女便前往KTV唱歌續攤,唱歌的時候兩個人酒酣耳熱,紅酒、香檳、啤酒什麼都吞入腹中。A女那天穿著火辣,趁著酒酣耳熱之際,王店長便邀約A女更進一步,前去汽車旅館。
我看她迷迷糊地說好,我就覺得是好了!
王店長表示:「聚會那天A女穿著真理褲、網襪,前面唱歌的感覺不錯,我想可以更進一步,我們也都喝多了,我決定就近找旅館先休息一下。我問她,她也立刻就點頭答應啦!我覺得她就是要跟我睡。我脫她衣服的時候,她雖然有推辭,說很累啊想休息什麼的,但真的再進一步的時候,她就沒有拒絕了啊!那種推來推去,不就是男女之間的情趣嗎?做愛的過程中她也沒有呈現睡死的狀態,如果我今天真的有強迫她怎樣的話,那她身上怎麼會一點傷都沒有?重點是我們休息出來,她也沒跟旅館的人求救!我跟她之間真的是你情我願。」
我的穿著,我的醉酒,都不等於予取予求!
A女深深地呼吸後,娓娓道來:「那一天歡送會結束後,店長說要再去唱歌,但是其他人隔天都有班不能去,我想說店長特別幫我辦了歡送會,平常也很照顧我,連我都拒絕,對他好像有點不好意思,想了想之後就答應前往。畢竟之前我們也會約出去吃飯,單獨去唱歌應該也還好吧。」
A女接著說:「那晚算玩得滿開心的,我一直把店長當好朋友,所以沒有什麼戒心。他一直叫酒來喝,我就陪喝啊!但是我現在超級後悔,覺得自己那天不應該喝那麼多、喝那麼醉。離開KTV的時候我真的很醉,頭超暈,走路都有點歪歪斜斜了。我記得店長那時候有問我要不要在附近找地方休息,因為我真的很不舒服,所以就答應他了。但是,這真的不代表我想要跟他怎樣好嗎?一進房間我就說我要睡了,沒想到躺下去沒多久,就昏沉沉地感覺到店長在摸我胸部!我用手揮開,叫他不要碰我,但他沒理我,竟然還開始脫我衣服!我死命想要抵抗,但實在醉到身體動不了,我還試著翻身躲到床的最旁邊,想跟他保持距離,但是他又把我拉回去,最後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被他得逞了。」
愛要耐心等待,做愛要雙方期待
沒有馬上報警求救就等於什麼事都沒發生嗎?
事情發生之後,A女並沒有立刻報警。A女解釋當下的感覺很複雜,一來是當天早上醒來的時候,她都還昏昏沉沉,以為前一天晚上發生的事情是一場夢,但是等到意識愈來愈清醒之後,她才知道自己真的是被店長強暴了!離開汽車旅館的時候,A女表示她也不知道是否該求救,腦中一片混亂。
A女也憤怒地表示:「回家以後,我傳了簡訊問店長為什麼要強暴我?他先是跟我說對不起,還說如果我不舒服,願意包紅包給我。他說到這邊的時候我理智線就斷了,我把他當朋友,他把我當什麼?我今天如果沒有告他,他是不是以後都會認為性侵他人都可以很好解決?我跟朋友討論之後,決定對他提告。」
自以為是的風花雪月,會讓你風雲變色!
新聞曝光後,許多網友紛紛為店長叫屈,認為「案情不單純」、「台女每個都不當下說清楚」、「等愈想愈不對勁後才提告」。
從A女的說法來看,她因為酒醉不舒服,所以沒有拒絕要去汽車旅館休息,但她從頭到尾都沒有同意要和店長發生性關係,在店長強行下手時也有拒絕。不過對店長來說,他卻認為A女根本沒有明確拒絕,她的舉動只是男女間的床笫情趣。究竟王店長的行為到底算是你情我願,還是乘人之危?
案件判決結果
法官認定王店長涉及性侵,犯下乘機性交罪,判處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決時,必須考量到被告王店長是否違反A女的意願,從雙方證詞、相關監視器畫面、驗傷報告、被害人事後的反應……等等,認為店長是趁A女酒醉不能抗拒之下乘機性交,所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人民法官你怎麼想?
A:A女同意和店長去汽車旅館,應該早就預期會有性行為發生,店長是無辜的,無罪。
B:店長趁A女酒醉時性交,應該判他乘機性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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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時報出版《What The 法》(原標題:兩情相悅變性侵?沉默不代表我同意?)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