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中的影視服務產業與OTT TV低度管理的思維

2020-12-2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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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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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影視服務的產業鏈相當複雜,下游的多頻道播送平臺與中游的頻道商之間的垂直整合極為普遍,加上中下游之間出現「頻道代理商」交易形態,使得每年度的頻道授權談判有著相當奇特的生態;而OTT TV服務因形態眾多,也涉及內容產製、內容集結、網路傳送、終端裝置等產業,且這些產業也可能直接或間接經營OTT TV服務,形成一種產業相互競合的關係,但同時也因OTT TV的蓬勃發展,影視產業積極尋求轉型,目前有許多OTT TV用戶同時也是傳統有線或衛星等付費電視訂戶,其複雜且多樣的多媒體使用型態,加上節目內容製作因應消費者收視行為的轉變而加入許多新興互動的設計,新的OTT TV營運模式逐漸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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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傳統與新興的影視內容利用方式存在著相當複雜的授權制度。頻道商與播送平臺之間的版權交易雖係採取「包底分帳」(MG),但過去曾被公平會以構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裁罰三家頻道代理商,惟2020年初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公平會因未實質調查MG而有違行政處分明確性,判決公平會敗訴。由於頻道授權談判長年被鎖定於收視費的一定比例,加上近來頻道廣告量大幅下滑情形下,未來頻道業者將難以安逸於過往穩定收入的經營方式,勢必尋求其他平臺上架或將節目包裝成其他形態出售的可能性。至於OTT TV則視有無廣告收入而定,一般要倚靠廣告收入來經營OTT TV平臺並不容易,但因消費者與內容提供者之間供需關係相對清楚,在交易過程或金流上並不會集中在特定關卡上,業者的利益較能被確保。

只不過OTT TV常需面對與盜版侵權網站爭奪消費者的難題,特別是本土OTT業者過去在欠缺法律工具且政府長期忽視盜版問題的情形下,在初期經營顯得困難重重;所幸在2019年4月新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將盜版機上盒與APP應用程式連結侵權網站納入侵權行為態樣並構成刑事犯罪,對嚇阻OTT盜版有著極大的助益,但此規定並無法擴張適用於「境外侵權網站」問題上。2020年4月刑事局破獲台灣最大盜版網站楓林網後,其他非法網站也陸續退出,正版OTT業者開始出現人流商機。因警方實際掌握並控制楓林網及其他盜版域名,而法官也同意核發強制處分令狀,顯示我國司法實務上已認同「域名可以扣押及沒收」的維權作法。

為讓網際網路能在有秩序的前提下穩定而有效率的運作,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倡議者認為除非有法律明文或其授權外,不宜以公權力或行政管制措施直接介入網路運作與管理,而宜由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以尋求符合多數利益並尊重少數的治理模式,藉此保障網路的自由與開放,其中近十多年來的「網路中立性」概念更占據其核心地位,然而今日網路生態已轉變成大型網路平臺主導網際網路運作的形態,真正的問題已逐漸轉向網路集權或市場獨占、網路隱私的侵害以及網路虛假訊息的散布。先前通傳會所草擬《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強調多方利害關係人之多元、自由及平等,調整過往政府親力親為的主導角色,而改採促進民間自律及公私協力之方式作為治理手段,此低度管理思維確實合乎目前網路視聽服務規管的方向。

2020年7月22日通傳會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其目的係對OTT TV採取低度管理、抓大放小、自願登記、營業資訊申報以及內容管制等方式,並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及維護本國文化傳播權;此外,草案明定電信事業或相關事業不得提供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之非法OTT TV業者或其代理人所需之設備或服務,且對於其合作之境外業者所傳輸之未取得許可之OTT TV業者或其代理人發送之服務,應依主管機關(陸委會)通知予以阻攔或為必要之處置。

由於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網路跨越國界的本質,使得透過傳統國家法律工具來處理網路平台或網路濫用問題,變得更加困難,未來與網路有關的討論重點已不再是「該不該管」,而是「該如何管」;另外,在缺乏國際共識和信任下,各國倘若以強大的法規取代合作,將本國網路法規延伸到域外,這將徹底違反網路開放與自由的本質。法規制定必須成就產業須予納管的正當性,特別是權利與義務兩相符合的制度設計,實則,現階段對於OTT TV並不需要採取「全面性納管」而是「重點式管理」,建議可藉《電信管理法》作為銜接納管的取逕,透過約束電信事業協力的角色,可縮小規管影響層面。

※本文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台灣通訊學會監事。本文為財團法人中技社2020年探討「新媒體之發展趨勢與影響」之部份內容,欲下載完整報告可見中技社官網https://www.ctci.org.tw/8838/publication/10798/4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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