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導讀:廢除區段徵收制度

2020-09-1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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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有人欲以區段徵收屬土地開發來予以區隔及扭曲誤導,區段徵收雖與一般徵收有異,但本質上仍屬於土地徵收之一,依舊是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的剝奪,必須符合《憲法》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文規定,而這也就是超額徵收最為關鍵之處:即區段徵收仍然必須嚴格遵守土地徵收所必備的嚴謹要件,如增進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等,而且政府絕對不應該在缺乏憲法授權的情況下,隨意的剝奪私人財產權,在之後又將其轉售給其他私人,根據本書的敘述,這在美國是嚴格禁止的,會受到嚴厲譴責。非常遺憾的,到了二十一世紀,我國竟然還在大肆實施主要建構於十九世紀、至今大抵皆已經被拋棄的區段徵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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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擴大實施區段徵收,行政院還特別於1990年訂頒行政命令,規定「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這使得區段徵收大肆運用於農業用地。為什麼這麼做?政府除了要賺取農地轉用為建地的地價價差之外,還專門欺負那些守護農地的老農,因為他們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及政治力,這使得我國區段徵收大抵都施行於農業用地之上。由此也讓我們得到一個非常惡劣的印象,即我國區段徵收是專門掠奪社會弱勢的土地及家園,並把這些土地轉手給財團建商及地方派系,即政府用公權力來幫他們取得及整合土地,讓他們大賺其錢。不客氣的問,這與海峽對岸的中國所實施的「批地」有何差別?並沒有,這不禁讓人懷疑,我國真的有實施憲法嗎?我們真的是一個保障財產權、生存權、人格權及人民尊嚴的國家嗎?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本文摘錄自《超額徵收:都市計畫?或炒作土地、侵害人權?揭開區段徵收的真相》導讀(遠足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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