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NCC擋不了裸露、暴力、侵權畫面,直播多過電視台SNG的新媒體時代,責任歸誰管?

2017-06-2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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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依賴度越來越高,各種社交軟體、APP開始爭相推出各種用戶直播功能,網友們開始使用直播功能分享心情、製造話題,甚至用來推銷買賣商品,連部份電視電台等傳統媒體,都紛紛開始以網路直播功能,取代傳統電視SNG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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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隨著直播功能的普及,引起的爭議也越來越多,例如今年四月在美國,就曾發生一起男子將殺人過程透過臉書直播的事件,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因此,直播是否應受到規範?哪個單位適合把關直播內容?如何把關?在台灣勢必將慢慢成為受到大眾注目的議題。

觀察近期的直播爭議事件,常涉及內容是否觸法的爭議,例如未獲授權就直播演唱會或電影,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可能被著作權人索賠以外,亦可能遭處徒刑、拘役或罰金;如直播含有色情、暴力的內容,除了可能觸犯刑法外,透過網路直播供不特定的人觀覽儲存,也很可能變成未來自己犯法的證據。

看起來直播並不是沒有後果的,但問題出在,直至目前為止,就各「實況主」的網路直播,並沒有統一的法令規範,亦無專責的主管機關進行審核或把關,以往在台灣,論及媒體報導的管制,大眾第一個會聯想到就是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然而NCC管控的範圍受限於電視和廣播,個人或傳媒透過網路直播功能,所創造出的新型態媒體報導,並不屬於NCC管理的範圍,所以即使直播內容引起爭議,例如有裸露、暴力、侵權,甚至直播犯罪等情形,即使民眾至NCC檢舉,也不會產生任何作用。

現行直播並未受到任何形態的管制,僅能事後判斷具體的直播內容是否觸犯特定法律,再由專責的主管機關進行裁罰,或是由個別的權利受侵害之人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從現況可以看出,直播是否該管制、由誰管制、控管的密度又該高還是該低,種種問題,勢必將在促進資訊普及流通與維護社會秩序等不同的立場上,持續進行討論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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