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不能當飯吃,找個英明的領袖來統治人民有何不好?德國人這樣教育他們的小孩…

2017-07-2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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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有個國王愛護著他的子民就像父親照顧孩子一樣。有爭執時,他來仲裁;誰若是餓了,他送食物。人民都愛戴他,因為什麼都不需要自己張羅。

「如果這名國王沒有死,他的子民現在仍猶如生活在天堂裡。」童話故事總是美好的。但是,這樣的童話若是真的呢?誰又會知道世人能否承受得起這樣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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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民族把他們的命運完全交給一個哪怕是如此仁慈的統治者手上,仍舊冒著極大的風險。萬一繼承的是一名暴君呢?而且這種高度依賴的生活型態並不符合人的本性。這話很沉重,但也許你還記得,這種說法並不只是出自於哲學家的判斷,而是從每個人追求自由、平等與獨立,致力於發展自我人格和個人幸福時,便已開啟。這些努力當然也促使人掌握自己的命運,所以國家顧及每個人,而每個人也必須承擔起自己的部分。這條認識自我之路始於希臘古典時期,最後匯集於《世界人權宣言》。

希臘人「發現了」第一代人權,那些關於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國家形式,並不是出於偶然。它賦予每個人同樣的機會,一起參與塑造共同體。這種初代人權像是民主的父母,而民主則是現代人權的搖籃

民主一詞源自於希臘文,意指人民統治。

並不是每個國家在高舉民主旗幟的同時,又保證實行民主。這取決於是否以及如何對國家的所有事務堅守民主規則。即使是民主國家,人權是否始終維持在良好的狀態,也取決於公民如何認真地看待,又如何努力地去實踐它。

人權是需要保持警惕的。

英國首相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 1874-1965)說:「民主是最壞的政府形式──除了其他所有不斷被試驗過的政府形式之外。」他在1940至1945年,以及1951至1955年間,兩度擔任首相。

這也意謂著每個人能夠意識到身為公民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最重要的權利就是選舉權。誰放棄了這項權利,等於不需註記就自動放棄了他的同意權,並且玩弄了這項權利,隨後再自我抱怨。同樣重要的是,看緊那些被選出來的人是否在職務上實際認真做事,否則就罷免他。民主制度是一種國家的形式,也是實踐人權最好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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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德國聯邦議院選舉時的政黨競選海報。

我們就是人民!我們說什麼,誰就做什麼?

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在民主國家中,每個人都有同等發言的權利。國家無法詢問每個人想要什麼,所以人民會定期選出他們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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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必須提前說明他們的主張,他將替人們留意與爭取什麼。有的人想要更多的公路,其他的人寧願搭火車。有的人想要國家負擔家庭所有的費用,另外一些人卻說,能幸運得到一個孩子便已足夠。一個組織認為士兵是多餘的,其他的團體卻敦促國家盡可能地擴軍。民主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國家遵循大多數公民出於理性意志的決定。同時,基於人權,國家也必須促使多數人顧及少數人的合法權益。

如何根據目的和用途靈活且親民地使民主正常運行,取決於大多數的市民對自己的國家事務的關心;自行組織起來,讓每個人說出自己要什麼,而政黨在其中提供幫助。德國憲法指出,政黨有助於建構人民意志。政黨凝聚那些相同理念的人,並且處理同伴的建議,由此擬定自己的政策計畫。所有成年的公民在定期的議會選舉中,投票選出最令他們滿意的政黨,而政黨應當實踐政黨政策。為此,政黨候選人將在議會陳述他們在選舉之後所承擔的理念,再由所有議員將這些政黨理念彙整成型,組成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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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議會這個由人民代表所組成的機構中,被選出來的代表依據各自的政黨組成黨團。最大的黨團若是獲得過半數的得票率並且得到議員的支持,即成為執政黨。倘若沒有一個黨團有超過50%的得票率,可以由得票最高的政黨與其他政黨組成聯合政府。聯合政府必須通力合作,建立起有效的執政。而其餘政黨所組成的反對黨則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為在他們背後依然有龐大的選票支持,他們的利益不應該、也不可以藏在桌子下。反對黨在議會對於法案擁有和執政黨團平等的表決權,可要求政府承擔責任,監督執政以及提出政策建議。執政黨必須確認,什麼是國家必須且應該優先管理處理的事。它決定了政策方向,並且提出法案。而其他黨團的議員也可以個別提出法案。

德國國會為德國聯邦議院(註:德國最高立法機關由「聯邦議院」與「聯邦參議院」共同組成。前者由人民普選產生,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後者由各邦代表所組成。),每四年選舉一次。而地方各邦也有自己的議會,稱為邦議會。

議會民主制是代議民主制,因為被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在直接民主制中(例如瑞士的制度),人民可以直接對國家的單一政策進行表決。

法案最後必須由議會全體表決。

立法機關擁有立法權。但是法案通過之後,還需要國家行政單位的協助才能執行。政府是執行機關,擁有行政權。最後還有第三個機關:擁有司法權的司法機關,也就是法院。公民在法院裡提出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或者捍衛自己,對抗不公。三權分立是民主國家最最重要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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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對民主的束縛在哪裡?

民主制度應該要完成國家多數人的意志。但是,當多數人的意志傷害到其他人的尊嚴時,該怎麼辦?所以人權同樣也對民主產生一些約束力,讓這樣的事情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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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人類尊嚴的產物。只要還沒有其他可以比民主制度對於維護人類尊嚴做得更好之前,民主制度依然是最合適的國家形式。基於自由、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證明每個人都有不亞於別人的話語權。由於人民意志有時也會針對其他人加以反對,所以人權對此設了一道防線。

大多數的民主國家會在他們的憲法開宗明義基本權利和人權條款,任何人都不能加以改變,甚至也不得以多數決廢止。德國基本法中關於基本權利共有19條,第一條高於一切。它規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它與保護它是所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義務。」基本法第一條提供了憲法、國家及其制定的法律等一切的基礎。德國廢除死刑並不是基於這條基本法,但他們也絕不會恢復死刑,尤其在簽署聯合國廢止死刑的協議後。

有些令人髮指的罪行引起社會重新執行死刑的呼籲,然而這些呼籲是徒勞的。雖然有些民主國家仍然有死刑,不過有愈來愈多的國家體認到,即使是殘暴的罪犯,也不能剝奪他的生命權。

作者|克莉絲汀.舒茲—萊斯Christine Schulz-Reiss

曾先後於愛爾朗根與慕尼黑修習日耳曼學、歷史學、政治學及傳播學。於《斯圖加特新聞報》完成實習後,轉任《慕尼黑晚報》政治組記者與編輯,其後晉升報導、雜誌暨新聞部副理。一九九一年,開始以特約記者的身分自立。長期為許多雜誌撰稿,尤其鍾愛針對青少年族群的雜誌,因為在女兒身上獲得大量的啟發。二〇〇四年,以《政策只能由政府主導嗎?:參與討論的基本知識》(Nachgefragt: Politik)一書獲得「古斯塔夫.海涅曼少兒圖書和平獎」提名。著有《我是誰?我想要什麼?我會變成什麼?:打破哲學成見》(Nachgefragt: Philosophie)、《這個世界相信什麼?》(Was glaubt die Welt?)等書。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麥田出版《向下扎根!德國教育的公民思辨課1─「一個人值多少錢,誰是現代奴隸?」:捍衛權利的基本知識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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