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丈夫將小孩搶到婆家,該如何救回來?他花半年終得一句:謝謝你讓我回到媽媽身邊

2017-06-2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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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帶走了孩子,但是冬天的衣物,他都沒拿。孩子最喜歡的玩具跟故事書,他也都不知道,還放在原地,我覺得孩子好可憐,一夜之間就跟平常朝夕相處、最瞭解他的人分開,怎麼可能過得好?

在前往接孩子的路上,她手上握著一條已經編好的圍巾,那是在孩子三歲半時,就已經開始的工程,打算做為聖誕禮物。如今已經過了六個月,圍巾早已編好,但她已經忘記牽起孩子的小手是什麼感覺......

事發

六個月前的那天上午,老公慫恿她去參加一個友人舉辦的社交派對,還貼心地在前一天幫忙把孩子送回公婆家,說是讓她安心參加活動。那天傍晚,活動結束,她雀躍地回家要跟老公、孩子分享活動結束所送的甜點,沒想到一進社區大門,經過警衛室時,警衛焦急地招手要她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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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事啊?我現在大包小包的。」她說。

「太太,我跟妳講......妳......現在不用急著進家門了......」警衛似乎欲言又止。

「你在說什麼啊?」她對警衛急忙叫她過來,說起話來又賣關子感到困惑。

「今天中午,我好像看到妳老公請了搬家公司,用一輛貨車,把妳們家的東西都搬出去了。」

「哈哈,你開玩笑吧。」她雖笑著,但覺得警衛的笑話很難笑。

「真的,沒有騙妳啦。我也幫妳記下了車牌,妳自己進去看就知道了。」

她突然冒了一陣冷汗,想起上個月跟先生吵架的那幾晚。

她連忙拎起包包,衝回家,拿出鑰匙打開家門一看,發現房內傢俱幾乎被搬得一乾二淨,只剩下她的衣服、鞋子沒被動過,其他包括電視、電冰箱、熱水壺、沙發、床墊等都被搬走了。

她連忙打電話、傳簡訊給先生,起初是不接,到當天深夜,她才得到一封簡訊:「孩子在我爸媽這裡,他很好,妳不用擔心。關於我們,我早就已經覺得走不下去了,請妳自己好好保重。」

剛開始,她發動親友聯絡,但碰到的都是一堵冷冰冰的鐵牆,他只以一句:「孩子很好。」搪塞過去,並要親友別管。她再怎麼天天發簡訊、寄電郵要求看孩子,先生都置若罔聞。也曾經到公婆南部家裡找過,但公婆拒絕透露孩子是否在家裡。執意要進去找,則被公婆擋在家門口,只能悻悻然離去。

她也曾報警,警察問她要告什麼,她看過網路上有人寫過,這樣可能構成「略誘罪」,警察卻回答:「他也是孩子的親權行使者,略誘恐怕不會成立。」還跟她說,這應該是民事糾紛,建議她去法院解決。

暫時處分

她最後只好拜託友人介紹專辦家事法的律師。律師說:「現在有很多議題要處理,但妳最在意的,應該是跟孩子能夠見面吧?」

「他帶走了孩子,但是冬天的衣物都沒拿。孩子最喜歡的玩具跟故事書,他也都不知道,還放在原地,我覺得孩子好可憐,一夜之間就跟平常朝夕相處、最瞭解他的人分開,怎麼可能過得好?」她聲淚俱下地說。

「那好吧,我先幫你聲請暫時處分好了。目標就是盡速看到孩子。」律師也說,因為對方已經提了離婚訴訟,所以暫時處分已經有可以依附的本案。

她只能完全相信律師。

暫時處分的庭期通知在兩週後送來,庭期訂的又是十天後,她已經跟孩子不得相見一個半月了。

暫時處分是由法官親自開庭。開庭時,法官問:「對於聲請人聲請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案有什麼意見?能否讓她看孩子?」

「我覺得現階段不太適合,因為我與我妻子之間就離婚、財產的分配有很多歧見,我認為現在如果讓她跟孩子相見,對孩子來說不太好,也會讓孩子看到父母親之間的爭執。對孩子來說,是很不必要的情緒。」他回答。

「相對於大人,我不懂你們之間的爭執跟小孩子有什麼關係?要爭就找律師另外去爭,為什麼小孩子不能跟原本照顧他的母親一起住呢?為什麼就要被逼著去唸其他幼稚園呢?你的父母親年紀也大了,不可能幫你照顧孩子一輩子吧?」法官問。

「法官,我是覺得她有情緒問題,每次一生氣,就會拿家裡的杯盤或抱枕亂摔。孩子給她照顧,我很不放心,也擔心孩子會承受這種失控的情緒跟舉動。」他說。

「你說的是你跟她爭執的時候會有情緒吧?她有傷害過孩子嗎?你們都分開了,也沒什麼機會爭執了吧?你的擔心似乎多餘了。」法官說。

她的律師見縫插針:「報告庭上,過去三年半來,主要都是聲請人在照顧孩子的三餐、陪睡、帶去看醫生,我們這邊都有就診單據,本來也已經安排好在自家附近的幼稚園就讀,也都已經繳好註冊費了。如果過去聲請人負責子女的照顧有問題,那相對人為什麼不提出異議?而是把孩子藏起來以後,才說聲請人照顧子女會有問題?」

暫時處分的庭,就在法官似乎比較同情母親的氛圍下結束。由於先生那邊不願同意法官當庭調解的方向,法官略有慍色表示:兩造都應該去上法院安排的親職課程,學學什麼叫做「友善父母原則」、「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裁定會在一週內核發。

她去上了課,但沒看到對方。上課的諮商師一再強調,兒童有權利與父母任何一方自由相處,不受另一方父母干涉或破壞;兒童有權利與父母保持規律且持續性之接觸與相處,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訂立之「離婚兒童孩子的十大權利(Bill of Rights for Children of Divorce)」。也說了孩子在父母親對峙、互相批評的氣氛下成長,容易產生情緒上的問題,演變成生理上的狀況,也可能在心理上欠缺安全感。

暫時處分的抗告與強制執行

一週後,暫時處分裁定出爐,法官裁定父親應將子女交還給母親,由母親跟子女同住,但父親在每個月的第一、三、五週能在週六上午將孩子接走同住到週日晚間再送回母親處。她喜極而泣,但律師告訴她,不要高興得太早,也需要看對方是否履行。

她寫簡訊詢問對方何時可以把孩子接過來,對方只回:「我已與律師研擬過,會提出抗告,一切請等裁定確定之後再談。」

她不敢相信。詢問律師該怎麼辦才好,律師告知:「原則上,暫時處分的抗告是不影響強制執行的,如果對方確定不願意履行,那也許就只能提起強制執行。」

她拿了暫時處分的裁定,由自己的父親陪同到了公婆家按門鈴,表示要帶走孩子。

明明聽到孩子的聲音,但出來應門的婆婆硬說孩子不在。即使執意要進屋,婆婆也是不斷阻擋,公公還出來幫忙擋駕。過程中,婆婆好像磨破了皮,她手腕也扭傷了,最後公公拿出掃把,把她與父親趕回車上,一路大罵:「沒禮貌的傢伙,跑來人家家裡亂,法院裁判還沒確定就來鬧事,丟不丟臉!」最後,才在公公一陣拍打車玻璃下,狼狽離開。回家的路上,她不停啜泣,眼淚不斷滴落在那張裁定的紙上。

律師建議她提出強制執行。案子分到了司法事務官那邊處理。一週後,司法事務官發了請對方自動履行的公文,上頭寫著如果不自動履行,則科處怠金;也排定了調解期日。她很憤怒,問律師說:「為何都已經調解過了,對方也絕對不會讓步,還要我再去調解一次?」

律師回答她說:「交付子女的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民事執行處處理起來會很慎重,因為他們不希望隨便就課人怠金,而且他們也絕少直接去把子女帶出來,這是最逼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能祭出的方式。所以,這個調解應該就是確認一下對方是否確實不履行,再看看雙方有無意願,自己協議見面的方式。」

她問:「那一般會怎麼強制執行?」

「通常就是會看對方是否確實不自動履行,不履行的話,就處以怠金,三萬元起跳。如果還是不遵守,就可能再罰,這叫做「間接執行』。如果間接執行幾次沒用,才可能採取「直接執行』的方式,就是司法事務官自己到場,且加派警察維持秩序,並通知社工或老師到現場,協助安撫子女情緒。但我只能說,直接執行對孩子來說實在不好,孩子會感受到那種劍拔弩張的氣氛,恐怕會造成他一輩子難以抹滅的傷害。」律師說。

於是,她聽了律師的建議,乖乖前往調解。調解過程中,對方一再表示:「子女已經不想跟媽媽碰面,每次問他都說不要,一說到媽媽要來家裡接他,他就哭著不願意出門。」「針對暫時處分已經提起抗告,認為本件應該停止執行。」司法事務官於是要求雙方先到市區一家速食餐廳去跟子女會面,並視子女的意願,讓她帶回去會面交往,並且做成執行筆錄。

她當場無法拒絕司法事務官的要求,只好配合。過了一個禮拜,來到約定的那家速食餐廳,當她跟外公外婆一接近孩子,爸爸就把兒子抱起來,兒子於是嚎啕大哭,他不斷問:「你真的要跟媽媽走嗎?」兒子哭著說:「不要。」爸爸再問:「那我們就先回家好不好?」她伸出手想去抱兒子,卻被孩子的爸一手推開。

她提出異議:「事務官要求我們今天進行交付。你這樣是什麼意思?」

他說:「誰跟妳說今天要交付?今天只是讓兒子來認識你們而已,你已經看到了,兒子不想跟你們走。感情要慢慢培養啊。」說著說著就帶著兒子往樓下走了。

她再將這天的錄影、譯文等證據交給律師,律師幫她陳報給法院後,過了一週,司法事務官裁處了對方三萬元的怠金,要對方限期履行。

又過了一週,她收到了婆婆對她提起傷害罪告訴的刑事傳票。男方也對怠金的部分不服,對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再要求她直接到公婆家中去接小孩,她也照做了,不過這次不敢再闖門,只按了門鈴,但在門口說要來接兒子時,就被公公大聲斥責後只好離去。再次向司法事務官陳報,再被拒絕的經過。而這次她已經不再哭了,取而代之的,是苦笑。

在暫時處分的抗告被駁回的同時,司法事務官也裁處了第二次的怠金六萬元。

過了兩天,她收到對方寄來一封簡訊,要她兩天後,也就是跟孩子分開剛好滿六個月的日子,到他公司附近接回孩子。她帶著織給孩子的圍巾跟一些這個年紀男孩會喜歡的玩具過去,他對她沒說什麼,只蹲下來跟孩子說了幾句話,就把孩子往媽媽這邊推。只是不知為何,此時此刻,她似乎無法照著在心中預演過無數次的場景—將孩子一把抱起。她只是緩緩伸出一隻手,問孩子:「媽媽可以跟你牽手嗎?」孩子有點怯生,約過了五秒,才緩緩伸出手,還回頭看了父親一眼。

「沒關係的,你很快就會跟爸爸再見面。」她說。

兩個月後

她帶著四歲的男孩蹦蹦跳跳來到律師事務所。

律師對著媽媽說:「我在狀子上寫他寫了五個多月,也看過很多照片,彷彿不是陌生人了。現在我完全感受不到妳跟他曾分開過半年,走進來時,我覺得你們一直就住在一起。」

她開口謝過律師,然後轉身對孩子微笑說:「你不是有句話要跟叔叔說嗎?」

男孩開口說:「叔叔,謝謝你讓我回到媽媽身邊。」

律師彎下身子說:「不客氣啦。來,叔叔這邊有蒐集很多TOMICA小車車喔,你要不要選一台,叔叔送給你。」他高興地說好,並且說以後要再來找叔叔玩。

律師心中頓時感覺到五個月以來的壓力、當時的不愉快,好像已經是很久以前的事。也許很快就不復記憶了吧,他想。

現在就好像是幫當事人找回圓滿的一角。一路走來,一起幫當事人擔憂的、煩惱的,痛苦時幫忙安慰的,開庭時一起承擔對方各種訴訟手段的,都在這一刻,孩子的一句謝謝,皺摺被撫平了。

律師想,當事人離開時,那抹牽著孩子依稀閃著淚光的笑容,是自己能繼續走下去的原因。

法律重點提要

● 交付子女需要彼此之間的信任

離婚時關於年幼的未成年子女(特別是嬰兒至五、六歲幼兒的階段)的同住與會面安排,一直是離婚案件中最棘手的一塊。孩子不是所有物,不能你分一半我分一半,一方全取就會造成一方全無。又偏偏彼此都很難克制先下手為強的想法,又或者有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的觀念作祟。有時甚至跟上一代祖父祖母給的壓力有關,所以就產生了「搶小孩」的戲碼。

父母以為搶到了子女,法庭上堅持單獨監護,就沒問題了。事實上,問題可大了。另一方擁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要在生命中完全排除對方的角色是不可能的事,交付子女需要彼此之間的信任,但這信任感在之前搶孩子、藏孩子的過程中就被消磨殆盡,已經難以期待大家憑誠意履行,也因此會層出不窮發生暫時處分、保護令、傷害等衍生訴訟,而這些訴訟再度惡性循環侵蝕著彼此的信任。

● 孩子內心的忠誠度遭遇嚴格考驗

父母彼此所不知道的是:子女夾在中間,心理上需要選邊站才能迴避這種衝突,內心的忠誠度小劇場遇到了嚴重考驗,而且孩子原本「我的家庭真可愛」的那種心中舒適的安全感,完全被打破,於是需要在學校課業上或是其他行為上故意犯錯,去吸引大人的注意或反應自己的不滿。就這樣,家事法庭沒能解決的事,會流轉到少年法庭繼續處理。

法律程序的救濟與執行漫長且耗費成本,準備離婚的父母親,你們選擇哪一條道路?是否能理性且信任對方,把婚姻中對他方的不滿,與子女與兩方父母交往的利益分開看待?還是寧願像上述例子一樣爭訟?也許,再想一想、再緩一緩,對於子女的生活在離異時的最初,能秉持善意與公平去安排,就可以拯救子女也拯救自己。

*封面圖片為示意圖,非當事人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悅知文化《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原標題:親權判決)

責任編輯/謝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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