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房子全歸女方、外遇要賠500萬,這款婚前協議該簽嗎?從業10年法官一一分析

2017-06-1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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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是協議監護,也必須採取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監護方式,而這最有利的監護方式,雙方應該在離婚時或離婚後再作確認,不能以數年前或甚至十幾年前的婚前協議的約定就直接認定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約定。即使已於婚前協議中約定將來離婚,小孩的監護權歸某方,也不代表能夠拘束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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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依然能上法院爭取子女的監護權,讓法院依照雙方各項條件酌定。

但是,如果婚前協議的某些違約效果,不涉及婚姻的解消,也就是沒有訂成「同意離婚」或「無條件離婚」,而是站在繼續婚姻的立場,效果只是限制部分權利,則就有可能被法院承認有效,例如:

1. 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限制:若一方對子女不當體罰、疏於照顧等嚴重侵害子女權益之情形,則為保障子女權益,可以暫時限制對方行使親權,如減少同住或會面交往之權利。

2.  如有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協議中訂立若與他人外遇、通姦、或發生家暴事件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一方權益時之損害賠償,則因為不涉及解消婚姻,應該能為法院所接受。

婚前協議觀念應該更開放

台灣的離婚率有逐年攀升的趨勢,婚前雙方考慮到未來若是離婚,關於財產安排、經濟狀態的維持,實在已經是國人念茲在茲的問題。

關於婚前協議約定贍養費跟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按照過去實務見解,因為涉及到「離婚條件的預定」,可能都會被宣告無效。但是時代已經變了,現代人很多在進入婚姻時,是會理性考慮到這些才締結婚姻,實在不應再帶有太多「有色眼鏡」去看這些關於財產分配的條款,怎麼破壞了婚姻的純潔與善良。

就像婚前、婚姻過程中都能選擇夫妻財產制,贍養費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約定,無非是對於個人財產、經濟狀態的規劃,若能以較中性的方式解釋,其實更能避免雙方日後婚姻關係無法維繫時產生紛爭,也算是一種預防性的解決機制。

作者介紹│楊晴翔

台大法律系畢業,非典型法律人,覺得只懂法律的人生太單調,酷愛攝影、偵探推理小說、體育賽事與戲劇、音樂的欣賞。

2000年司法官特考及格後,分發桃園地方法院擔任法官,擔任法官期間取得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Columbia Law School, NYC, LL.M.)。歷任刑事庭、民事庭、家事庭法官(2003-2013)。現為薈盛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之一,亦擔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講師、(曾任)財金系不動產估價及管理學程講師。

10年法官生涯後,搖身一變,成了執業律師。發現律師的工作更加貼近個案當事人的愁苦,並且近距離感受社會的脈動。也藉由理解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心境跌宕起伏,與執法者心中思路的差距,解讀司法實務與國民法律感情之間的鴻溝。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悅知文化《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原標題:最近她說,如果我確定要娶她,希望先跟我簽下婚前協議書…)

責任編輯 / 謝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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