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擅拿藝人照代言,很嚴重嗎?全台唯一娛樂律師曝藝界內幕,賠千萬也不誇張

2017-05-2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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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拿他人照片來代言有多嚴重?就讓娛樂律師陳鎮宏來解答。(圖/本事出版社提供) 

亂拿他人照片來代言有多嚴重?就讓娛樂律師陳鎮宏來解答。(圖/本事出版社提供) 

剛邁入2017年,據傳大陸官方就對台港日韓等國的演藝圈祭出一枚震撼彈—「55人封殺名單」,其中台灣藝人占多數,最為讀者熟悉的大概是吳念真、徐若瑄、陳昇。在大陸政治因素是最高指導原則,常常可以凌駕一切,不論用什麼理由封殺,你不得不承認形勢比人強。

根據媒體的推測,去年初大陸網友翻出徐若瑄過去參加東京影展時,所謂因中國代表團打壓落淚,以及媒體報導因為她曾在日本發展,在記者會上說過「日本對我像是養母的存在」,大陸網友將她扣上台獨的帽子,或許因此被列入封殺名單。涉及的藝人若在大陸還有一些代言合約正在進行中,一被封殺廣告全都撤下,等於代言都沒了,合作戛然而止。藝人已經投入的心血、時間,廠商該怎麼算?這是其中一個問題。其次,這對藝人的殺傷力不僅止單次事件,經紀公司必須全盤考量輿論,以及後續的市場形象與行銷問題,因為對藝人來說,除了演出之外,代言才是真正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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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通常以為明星的主要收入是片酬。嚴格說來,好萊塢演員比較有機會透過演出讓荷包滿滿,這與他們的電影產業結構有關。演員除了演出本身的酬勞,還可以根據票房分紅,就曾有報導統計,美國影史上領過最離譜片酬的冠軍是大帥哥基努・李維,他因為連拍《駭客任務:重裝上陣》與《駭客任務:最後戰役》兩部片,拿了約台幣9764億8千800萬元!這兩部片前期演出費大約是12億4000萬元,票房實在太好,讓他的映後分紅數字迅速攀升,遠超過原先片酬近780倍。

反觀台灣,娛樂圈的法律觀念起步得晚,至今我們的演員仍拿一次性片酬,沒有好萊塢的分紅機制,換句話說,票房再好演員也分不了。話說回來,國片也沒有幾部真正賺錢。魏德聖的《海角七號》賣出五點三億元票房,是台灣影史最高紀錄,但以投資報酬率來說,真正賺錢的是九把刀的《那些年,我們一起追過的女孩》。不是常聽說電影圈很多導演都要抵押房子拍片嗎?我們跟好萊塢的規模差了一大截,連帶演員也沒有從票房分紅的空間;反倒是如果能有機會跟大導演合作而幫自己鍍金,演員都願意少拿片酬以爭取演出機會。

既然拍片能賺的有限,而且又不是時時有片可拍,今年有、明年不一定有,所以廣告代言成為藝人主要的收入來源。對藝人來說時間就是金錢,如何在合約裡談好檔期,是很重要的事情,不能讓自己軋不過來,但也不能一昧配合製作單位某些非人為、無限期(例如天候、資金)等因素,延宕其他合作機會。由於我的客戶有電影公司、有藝人,我很清楚雙方在合約這件事上,彼此的立場與考量。以電影公司來說,他們當然希望演員全力配合,演員則希望配合的檔期有明確的期限,不能遙遙無期,所以合約大致上會這樣走—電影公司希望演員在一定期限內優先配合,如遇有臨時狀況導致拍攝期程延後,要書面通知演員;反之,演員若因為後續有檔期無法優先配合,也要書面告知,如果電影公司沒有在一段時間內回應,就當默許演員優先安排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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