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臨檢,就只能乖乖照辦?台大法律生自爆3度酒駕遭攔,提出3大自保要訣

2017-04-0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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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補充

元大國際法律事務所的林柏裕律師讀過本篇報導後,有以下3點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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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循環換氣法不可取,遇酒測請不要與警察發生衝突

文中主角L君採循環換氣法規避酒測,對此林律師表示,較不建議一般民眾使用,一旦警察發現民眾故意使用不正確手段逃避酒測,例如吸氣、循環換氣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警察有空間可認定民眾拒絕或妨礙酒測,民眾有遭受罰鍰、吊牌等行政裁罰的風險。

此外,林律師提醒,若與警察發生糾紛與肢體衝突,即便沒有到傷害罪的程度,依然可能觸犯妨礙公務,民眾不可不慎。

2. 喝水漱口、15分鐘後受測是民眾權利,不必二選一

報導主角L君認為,在酒測時警方讓他受測前可以喝水漱口、過15分鐘後受測,是一種「特權」,但林律師指出,這些都是民眾接受酒測時可以要求的事情,不必二擇一,L君的狀況應稱不上「破例」。

3. 如果酒測值超過0.25,尚可要求「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測試

林律師指出,當駕駛人酒測時超標、或界於0.23–0.25的模糊地帶,便可能成立「公共危險罪」。此時駕駛人若自認意識清楚,可向警察要求進行「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測試,測驗通過可供法官日後判決參考。不過林律師也提醒,這並非民眾的「權利」,只是可以向警察要求。

林律師提醒,民眾主張權利之餘還是必須配合檢查,以避免行政裁罰或是被控妨礙公務。

(風傳媒編輯認真提醒:飲酒勿開車、飲酒勿開車、飲酒勿開車!)

備註

註1:內政部警政署94年6月27日警署交字第0940076632號函示:「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經執勤員警依據『取締酒後駕車程序』完成檢測後,除有明顯異常情形外,不論有無超過標準,均不得實施第2次檢測。」

註2: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註3: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

封面圖片來源/すしぱく@pakutaso,為示意圖,非當事人
責任編輯/謝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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