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自家屋頂裝上太陽能發電板,有機會用「碳權」賺錢嗎?環保專家解答

2017-03-28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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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碳交易又有什麼含意呢?要知道,碳排放交易機制一開始是政府利用無償、免費的方式把排放配額送給廠商,然後,有可能因為某種狀況發生,而政府需要收回這些排放量核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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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裡聽起來都很像是財產權,但是你想,若按照憲法的精神,再透過徵收的程序若需給予補償,不就是加深了對其他納稅人的負擔,就像是實施第二次的補貼,不太公平吧。

美國對排放權的認定

因此,參考美國1990年的《空氣清潔法案》(Clean Air Act, CAA)中針對硫化物的排放權認定,在法條中明定其法律性質為準財產權(quasi-property),主要的原因就是要避免跟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關於徵收的規定,讓行政機關(即美國環保署)可以隨時將自己核發出去的排放權許可收回或撤銷,不需要對廠商進行補償。

污染的範圍與認定污染源的內容是行政機關的專屬權,司法機關無置喙之空間。所以,相關排放權的權利是行政機關特有的權力,而相關額度是一種行政專屬權。

綜合以上考量,配額跟額度的法律權利性質應該是被歸類成準財產權,而且應該參考美國的立法例,認定是一種「行政準財產權」比較妥當。

我國碳權的定位

目前我國對於碳權定位的妾身未明,會導致因為交易標的不合法,而使整個交易的契約行為自始無效,影響市場的運作。

因此,未來我們要實施排放交易制度之前,一定要利用其他法律或是《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的時候,確定配額與額度的法律性質,才能夠完備排放交易市場。

註一:交易標的為雙方當事人訂立合約所要規範的「客體」內容,在碳交易裡,買方給予賣方價金,賣方給予買方碳權,「碳權」與「價金」就是這個合約的交易標的。

註二:本文由2012年六月臺灣國際法季刊文章《台灣碳交易市場法制建置之建議》重新編寫而成。

作者介紹|蘇義淵

愛好森林與海洋,喜歡滑水運動,專長為國際環境法與氣候變化法。2007年獲美國時報基金會優秀青年學者獎學金,回國後積極推廣碳交易以及生態保育活動。目前是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的專家會員,世界自然保育組織國際環境法學會的會員,同時為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作者介紹|楊雅雲

受到紀錄片《不願面對的真相》啟發,2009年大跨度轉行到台達電子文教基金會,領導莫拉克風災校園重建—那瑪夏民權國小重建工作。擅長融合營利型公司與非營利組織的強項,將設計思考、行銷溝通與環境效益三個領域跨界整合,2014年創辦綠學院,成為綠色產業的製作人,著有《綠領建築師教你設計好房子》一書。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綠學院(原標題:【綠色帶路人的心底話】我可以拿家裡屋頂太陽能的碳權去賣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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