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東拿出來的租約,主要是參照政府版本,那代表是一位循規蹈矩的房東,如果房東的租約內容跟政府版本天差地遠,那就要特別警惕小心了!畢竟政府版本內容主要是保護房客而設計,如果房東用的根本是自己的版本,或者私下把政府版本竄改一大堆,顯然是為了要保障房東自己,那房客也要懂得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版本來自我保護才行,前提當然要先清楚政府租約版本的內容。
政府都已經花費這麼多心力,弄了這麼多套保護房客的租約版本,房客要租屋之前最起碼先看一看吧!要不然怎麼判斷房東的租約跟政府的版本是不是一樣?因此,本書特別把三種租約的內容通通放在附件,方便大家在租屋前參考,簽約時也可以拿出來比對。
關於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及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如果不是念法律的,可能會覺得很陌生。其實,會用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字眼,那是因為契約雙方,一邊是企業經營者,一邊是消費者,所以必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當中有關定型化契約的規定,這是政府為了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的公平化,會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一體適用。
至於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因為不具備消費關係,例如房客是個人,房東也是個人的情況下,沒有一方是企業經營者,就不適用定型化契約,因此用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的字眼來跟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做區隔。
除了以上的差別,其實要理解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及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從字面上來了解是最簡單的。所謂應記載跟應約定事項,就是叫你在契約裡一定要這樣規定,如果契約裡少了這些規定,那麼這些應記載跟應約定事項還是會自動變成契約內容。至於不得記載跟不得約定事項,就是叫你在契約裡不能這樣規定,如果還是這樣規定,那麼這些違反的規定就會無效。
另外要特別注意,縱使房東使用的契約違背了不得記載事項或不得約定事項,通常那也只是違背的這一部分無效而已,只要除去該部分,契約依然可成立的話,該契約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作者/蔡志雄
本文摘自《租事順利:從挑屋、簽約到和平分手,房東與房客都要懂的租屋金律》,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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