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愛,干國家屁事?印度156年前的殖民法律竟沿用至今,成為印度同志的噩夢

2016-12-1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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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台灣的婚姻平權展露一絲曙光之際,2016年的印度LGBT社群仍生活在1860年創立的法案陰影底下。目前在印度,與非異性之間的性行為仍是違法,而這項罪刑最高可判至終身監禁。最早可追溯至英屬印度時期的《印度刑法典(Indian Penal Code)》第16章第377節訂定:「任何人與男、女、動物發生違反自然定律的性行為將被判終身監禁,或最高至10年的有期徒刑。」多年以來,這條定義模糊的法條時而被縮小、時而被放大解釋,至今仍未有定論:最早「違反自然定律的性行為」只指肛交,接著口交也被涵蓋在內,最後被擴大解釋為任何除了陰道之外「包覆」陽具的性行為都是「違反自然的」,這包括閉合的大腿、或合上的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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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第377節並未明訂針對同性戀定罪,但其隱含義卻阻絕了同性戀的性行為,特別是男同志。因為法條本身的隱晦不清,任何一位恐同者都可以透過詮釋第377節找到方式來攻擊同性戀,腐敗的印度警方更將第377節當作騷擾、恐嚇、勒索同性戀者的武器,吃定男同性戀因為受此法條獵殺而無法透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

在LGBT相關團體的努力之下,印度的性別平等運動並非從無進展。德里高等法院(Delhi High Court)兩位法官A.P. Shah 和S. Muralidhar在2009年7月2日曾經判決第377節將人們在私底下的性行為定罪為牴觸了印度憲法的第21條(生命安全與個人自由)、第14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和15條(禁止因宗教、種族、種姓、性別或出生地點歧視)而無效,並希望印度國會重新討論第377條更改或加註的可能性,同性戀性行為不再被國家視為罪刑,是印度LGBT平權運動的最大進展之一。

然而,印度LGBT社群的勝利並不持久。印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India)在2013年12月11日推翻了德里高等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認為第377條法案的爭議不應該由司法部門解決,而是應該交由立法部門來處理,在此之後,印度再度退回將「人們私底下『非自然』的性行為」視為罪刑的階段。

長期投入於AIDS/HIV議題的德里納茲基金會(Naz Foundation)是為印度LGBT社群爭取權利的第一線團體。今年2月,納茲基金會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救濟請願(Curative Petition);此次請願被視為是LGBT社群向司法權尋求救濟的最後一個手段,如果這一次的請願最終仍被最高法院駁回,人們將別無所擇,只能改從立法權下手。儘管恐同傾向已不是大眾或媒體的主流,但要希望印度國會審理此項會造成社會爭議的法條將會是更加艱鉅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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