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同婚」等於愚蠢?律師呂秋遠搬出9次民法修正軌跡,狠狠打臉護家盟!

2016-11-2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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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以前,表兄妹可以結婚,堂兄妹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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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以前,除了繼承、贈與跟婚前財產外,妻的所有財產都是夫的。

1985年以前,孩子一定跟父親住。

1998年以前,原則上妻要冠夫姓,例外可以書面約定不用。

1998年以前,原則上妻以夫之戶籍為住所,例外才可以自行約定。

1998年以前,因為通姦被判刑的人,永遠不能結婚。

1998年以前,女人在離婚後,六個月內不能再婚。

2007年以前,原則上孩子從父姓,除非母沒有兄弟,而且父同意,才可從母姓。

2007年以前,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無權讓孩子跟生父認領。

透過一次又一次的修法,我們國家才讓性別平等有些許進步。如果沒有這些法律制度的修正與保障,現在女人婚後的財產,還通通都是男人的。表兄妹可以結婚、堂兄妹不行。孩子一定要從父姓。女人要是生活放蕩,無權讓孩子認祖歸宗、曾經外遇的人,即使相愛也永遠不能結婚。

你為了你的宗教信仰在奮鬥,他們可是為了生存在努力。你可以反對同志婚姻,但是請記得要用有邏輯的論述反對,或是乾脆就直接宣稱反同,不需要任何理由,否則我只能說,「嗚呼!滅萌萌者,萌萌也,非同志也。族萌者,萌也,非網路也。」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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