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陳同佳犯案離境後還要回到台灣?呂秋遠用法律角度說明「被自首」背後超恐怖政治操作

2019-10-21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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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陳同佳要飛往台灣、到案說明、從事一個「被自首」的假動作?(翻攝網路)

為什麼陳同佳要飛往台灣、到案說明、從事一個「被自首」的假動作?(翻攝網路)

引發中國民眾不能收看NBA,以及香港民眾多日來抗爭的導火線,也就是疑似殺害女友的陳同佳,據說在勸說下,決定來台灣「自首」。不過,這件事情必須先釐清「自首」兩個字,我國刑法的「自首」不一定可以減刑,而且,陳同佳不是自首,是到案說明。自首,必須在犯罪事實還沒有被知道以前,就向警察機關報告自己是兇嫌,本案早就曝光,何來自首?所以自首可以減刑這件事,不妨先死心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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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既然台灣與香港目前沒有司法互助協定,也就是說,陳同佳在出獄後,只要別到台灣來,其實台灣政府也無法繼續追查這件事,為什麼他要飛往台灣、到案說明、從事一個「被自首」的假動作?難道因為他自動發現自己良心不安,願意接受台灣的司法制裁嗎?

我不是他,沒辦法瞭解他的「良心」在想什麼。而且,在討論他的良心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這件事情表面上的爭議到底在哪裡?其實,表面的爭議就只有一個:

「一個香港人,在台灣殺害另一個香港人,究竟應該歸台灣還是香港的司法管轄?」

香港與台灣相同,原則上都是「屬地主義」,所以陳金城在巴拿馬貨輪上想要把高進殺死,如果船開到公海,他認為,只有巴拿馬警方可以抓他,但是巴拿馬總統跟他又有點交情,所以開槍殺人應該無所謂。照理來說,陳同佳在台灣「殺害」香港女友,如果是屬地主義,殺人事件發生在台灣,當然歸台灣政府管轄,不是嗎?原則上應該是。但是,屬地主義有一項規定,就是犯罪行為如果跨越兩個地方,那麼兩個地方就都有管轄權。例如陳同佳是預謀殺人,他在殺人的前置行為發生在香港,香港政府就有管轄權;可是,事情的結果發生在台灣,所以台灣政府也有管轄權。

那麼,台灣政府為什麼要拒絕陳同佳來台灣受審?當然不是因為愛,而是因為香港政府只願意讓他「被自首」,但不願意移交所有罪證。如此一來,當士林地檢署要偵辦的時候,只能憑案發當時的證據來判斷,可是關於陳同佳的犯罪動機、犯罪工具,以及是否有預謀犯罪的準備等等,都無法判斷,這樣要如何偵辦?而香港政府如果不願意與台灣進行司法互助,在台灣「罪疑唯輕」的刑法原則下,陳同佳大可主張過失致死,或是一時氣憤才會下手,台灣的司法機關將會陷入無法判斷的窘境,一旦如此,只能按照台灣政府已有的證據判斷,導致真相無法釐清。過去台灣政府一直要求香港政府將嫌犯移交,並且提供香港已經有的相關偵查罪證,但是香港政府已讀不回。已讀不回也就算了,我們願意把現有的搜查證據提供給香港政府做為定罪的依據,他們一樣置之不理。現在香港政府要求陳同佳被自首,但是不移交警方偵查的資料,要台灣司法機關怎麼處理?

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如果真要入境台灣,警方也只能依法逮捕歸案,所以法務部要拒絕逮捕通緝犯,很難說得過去。但是只給人、不給犯罪證據,等於是丟給台灣司法機關一個很大的難題。如果因為證據不夠而輕判,如何對受害人的家屬交代?陳同佳「被自首」,固然解決了香港政府的難題,但是對於台灣來說,加害者與受害者都是香港人,這人又潛逃回香港,我們原本就可以把罪證交給香港,但是香港卻沈默不要,而且不想審理,要把人交給台灣,拒絕司法互助,道理又何在?

陳同佳,目前只是嫌疑犯,並不確定他已經犯下殺人罪嫌。香港不願意給台灣證據,只要給人;台灣要給香港證據,他們又不收。未來的審理結果,該要由誰負責?受害人的真相,未來又要如何讓台灣的司法單位釐清?唯一能肯定的事情,就是我不會相信林鄭的善意,陳同佳來台灣,如果沒有香港政府在政治上的鼓勵與授意,要我相信他是因為良心發現,所以到案說明?我只能回答一個字:喔。

編按:香港政府於十月二十日針對此案回應:台灣殺人案疑犯表示出獄後到台灣自首純屬自願,他「被自首」甚至涉政治操作的指控完全失實。台方應務實和積極接收被其通緝並自願自首人士,特區政府會在法律容許下提供所需協助。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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